计算机应用 | 古代文学 | 市场营销 | 生命科学 | 交通物流 | 财务管理 | 历史学 | 毕业 | 哲学 | 政治 | 财税 | 经济 | 金融 | 审计 | 法学 | 护理学 | 国际经济与贸易
计算机软件 | 新闻传播 | 电子商务 | 土木工程 | 临床医学 | 旅游管理 | 建筑学 | 文学 | 化学 | 数学 | 物理 | 地理 | 理工 | 生命 | 文化 | 企业管理 | 电子信息工程
计算机网络 | 语言文学 | 信息安全 | 工程力学 | 工商管理 | 经济管理 | 计算机 | 机电 | 材料 | 医学 | 药学 | 会计 | 硕士 | 法律 | MBA
现当代文学 | 英美文学 | 通讯工程 | 网络工程 | 行政管理 | 公共管理 | 自动化 | 艺术 | 音乐 | 舞蹈 | 美术 | 本科 | 教育 | 英语 |

公民概念在宪法文本中的发展(1)(3)

2013-10-14 02:11
导读:值得注意的是,从《共同纲领》第7条的规定来看,不属于“人民”的人应当指“勾结帝国主义、背叛祖国、反对人民民主事业的国民党反革命战争罪犯和

值得注意的是,从《共同纲领》第7条的规定来看,不属于“人民”的人应当指“勾结帝国主义、背叛祖国、反对人民民主事业的国民党反革命战争罪犯和其他怙恶不悛的反革命首要分子”,“一般的反动分子、封建地主、官僚资本家”,这些人没有“政治权利”,但是“给予生活出路,并强迫他们在劳动中改造自己,成为新人”。这就意味着上述人员除了不享有作为“人民”中一成员依据《共同纲领》可以享有的政治权利之外,其他“权利”并没有被剥夺,特别是作为自然人的基本生存权仍然得到了肯定。
总之,《共同纲领》由于在建国前夕诞生,因为并不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的,个人与国家的政治关系还受到了当时革命战争形势的影响,所以,作为准确反映个人与国家政治联系的“公民”概念自然也就无法生长,“人民”、“国民”作为过渡性的概念,在《共同纲领》中表述了作为与新民主主义国家相对应的个人的法律地位,这一现象既有历史的局限性,也有历史的必然性。
(二)“公民”概念正式进入宪法和法律文本
新中国最早使用“公民”概念的规范性文件是1953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其第4条写道:“凡年满十八周岁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通篇除此一处外,并没有其他地方再次涉及到“公民”一词。与此同时,为准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做好选民登记工作而颁发的《全国人口调查登记办法》的第3条规定:“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均应进行登记。”这样的法律规定似乎表明了国民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而公民资格是一个内涵更加丰富的词汇,并不是取得国籍的当然结果。取得国家国籍即成为一个国家国民,但若没有取得公民资格,就不一定是一个国家的公民。
(科教范文网 fw.nseac.com编辑发布)

“公民”概念正式出现在宪法文本中是1954年宪法。1954年宪法通过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建立起以“公民”身份为基础的人权制度,扩大了《共同纲领》所规定的宪法权利主体的范围,奠定了新中国历部宪法所确立的公民的基本权利的制度基础,发展了人权的基本内涵。
以公民的基本权利为基础,通过单独设立一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建立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的完整法律结构。
1954年宪法虽然对人民的敌人的权利也作了必要的限制,但又通过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的方式来给予那些老老实实地改造的“封建地主、官僚资本家”以“生活出路”,也就是说,除了政治权利受到必要的限制之外,其他性质的“公民的基本权利”还是有条件地可以行使的。尤其是1954年宪法第8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这一规定实际上是肯定了那些老老实实地改造的“封建地主、官僚资本家”在一般的宪法权利方面是与普通公民平等的。这就体现了现代宪法所强调的“国家与公民”相互对应的政治国家的基本法律特征。
1975年、1978年宪法虽然是在文革时期产生的,其中许多内容带有极左思想的痕迹。但是,从制度构建的层面来看,1975年宪法对宪法权利的规定并没有背离1954年宪法的宗旨,除了保留了1954年宪法所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的权利体系和结构,而且,还根据当时的历史条件,对“公民的基本权利”的内容做了适当地增减,有些权利规定还带有一定的历史进步性,所以,从整体上来看,1975年宪法所确立的宪法权利制度在1954年宪法所确立的宪法权利制度上有所发展,而没有出现明显的倒退迹象。
从1954年、1975年和1978年宪法关于“公民”概念的规定来看,“公民”概念基本上是作为“基本权利”的权利主体而存在的。但由于受到建国以来各种政治因素的影响,对于“公民资格”在宪法文本中始终没有加以确认,因此出现了有公民的基本权利的宪法规范,但却没有行使公民的基本权利的权利主体的界定。这种公民的基本权利制度的设计方式在法理上是存在严重缺陷的,在制度实践中也不利于真正建立起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实现的具体法律保障制度。
上一篇:谈小学低年级识字教学(1)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