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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主义学说以个人的普遍价值为基础,形成了一整套关于国家、社会、个人的理论,在现实中体现为宪政主义、政治民主、自由企业等现代体制,其价值核心可以归结为三个词:自由、平等、博爱。自由主义是个人主义的,认为无论权利或责任,一切最终都落实到个人,因此也是人本主义的。自由主义是理性主义的,相信人性自利,但仍能负起责任,相信人的理性使他有权利有能力去享受自由。自由主义是普世主义的,因为天赋权利属于人人所有,每个人在自然权和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自由主义是进步主义的,因为它对人类抱有乐观的态度,相信社会的进步,主张通过和平改良而非暴力手段来改进社会。
西方法治传统形成与西方确立的以自由、平等、博爱为内容的自由主义具有一种内在的、必然的联系。这种内在的、必然的联系,正如马克斯·韦伯为我们揭示的那样,任何一项事业的背后都存在某种决定该项事业发展方向和命运的精神力量。西方法治传统背后深藏着决定其发展方向和命运的精神力量就是西方社会的自由主义精神。自由主义是从要求法治开始的,是和法治紧密相连的。从一开始,自由主义就清醒地指出自由的基础是限制,首先是限制公共权力,其次是限制个人,必须将一切自由限制在法律的范围内。只要还有一个人能高于法律为所欲为,其他公民的自由和权利便无法得到保障。因此不难明白,实施自由主义的国家也往往是法治较为健全的国家。自由主义的发展同时也就是一部法治原则形成的思想史。
二、自由主义与法治的古代共同思想渊源
西方自由与法治观念可以共同追溯到古希腊。威廉姆·奥滕在探索自由主义的渊源时,曾做这样的描述:“很少有地方象古希腊共和国那样鲜明地展示了自由与组织、自由与稳定、进步与秩序之间的困境。”古希腊人的失败是必然的,但在失败的过程中,“西方世界的几乎所有政治问题都第一次得到系统的探索。”
早在公元前5世纪,以普罗泰戈拉为代表的古希腊智者学派,开始从对自然和“神”的研究转向对人和社会的研究。在研究中,普罗泰戈拉提出“人是万物的尺度,存在时万物存在,不存在时万物不存在。”闭这一命题,把人从自然界、动物界分离出来,把人看作万物的核心和衡量万物的标准,无疑是对人的尊重和地位的提升。正是在这一人本主义思想的指导下,普罗泰戈拉反对政治、法律上的“自然论”,而坚持“约定论”。“普罗泰戈拉主张,在政治方面,所谓正义与非正义,荣誉和可耻,事实上是法律使然的。是各个城邦自己这样看的”。“凡一国视为公平正义者,只要信以为然,那就是公平正义的。”川他认为,政体、法律和道德都不是自然的,也不是神意的产物,而是人为约定的。 因此,它们的约束力只是相对的,只有当它们对社会和 约定它们的人有好处的时候,它们才能存在,才是良好 的;当它们对人没有好处和用处的时候应该予以废弃。
所以,绝对不变的政体、法律、道德、宗教等等都是不存在的。人们只能说,在某种情况下,一种政体、法律和道德是好是坏,或者是适宜还是不适宜。因而公民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和意志来废除传统的法律、道德,制定合乎自己利益的法律、道德。也就是说,法律、道德的存废都应当以“人”为其衡量“尺度”。从人的需要出发,以普罗泰戈拉为代表的智者们提出了法律正义和平等的要求。他们认为,法律必须是大家同意的,是正义的准则和善恶的标准。他们还以人性相同为依据扩展了平等外延,把平等推及到所有人,将平等理解为所有人在教育、财产、种族等方面的平等,甚至突破现实政治和法律界限,认为平等也应当包括主人与奴隶之间的平等。这在身份等级观念根深蒂固的古希腊时代,是罕见的,它与以人为尺度衡量政治法律良芳的观念成为西方法治主义的重要思想来源,也成为自由主义人本主义原则的思想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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