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非国有化”到“非营利化”:NPO的法人治理
2014-06-22 01:01
导读:毕业论文范文毕业论文,从“非国有化”到“非营利化”:NPO的法人治理论文模板,格式要求,科教论文网免费提供指导材料:然而利害相关者的界定,对于非营利组织来说,尤为困难和复杂。一般来说,这
然而利害相关者的界定,对于非营利组织来说,尤为困难和复杂。一般来说,这一群体至少包括创办的董事、捐助人、管理层和内部职工、服务对象或受益人、政府主管部门、专业协会、所在社区,等等。对于公司治理来说,由于“股东主权”的存在,利害相关者毕竟居于一个补充考虑的地位。而由于非营利组织的先天的“所有者缺位”,就特别需要主张利害相关者通过各种途径全面参与的“协同治理”(co-governance),利害相关者协同成为非营利组织法人治理的重心。
正如管理学大师德鲁克(drucker, 1990:12,83)所指出的:“对一个上市公司来说,股票持有者是最终的‘选民团体’。对政府来说,投票者是最终的‘选民团体’。”而对非营利组织的负责人来说,仅同一个占主导地位的选民团体打交道是“无法享用的奢侈品”。他们总是面对更加多样化的利益相关者群体,而每一个群体都拥有某种意义上的“否决权”。以一个中学校长为例,他必须设法满足教师、校董会、纳税者、家长和学生要求,“每一个群体都是至关重要的,每一个群体都有自己的目标”。又如,捐助者效益意识和监督意识的增强无疑是值得称道的发展趋势,但实践中这种趋势造成了“向捐款者负责和向服务对象负责之间的紧张关系”——在服务设计和项目选择中究竟是以受益者的需求为主还是以捐助者的偏好为主(rochester,1995:201)?这也是一个颇费踌躇的问题,需要在法人治理的框架内加以协调。
崔之元(1996)曾把“股东是所有者,经理必须、并且仅仅为股东的利润最大化服务”理解为“私有制逻辑”,并由此推论,80年代以来美国二十九州对公司法的修改,“突破了似乎是天经地义的私有制逻辑”,因为新的公司法要求公司经理为公司的“利益相关者”(stake-holders)服务,而不仅仅为股东(stock-holders)服务。在企业制度和公司治理的意义上,笔者不能苟同崔之元的观点。但是就非营利组织,特别是公益型非会员制组织而言,财团法人或公益信托之下的财产,从所有权与受益权相分离的意义上来说,已经具有社会公共财产的属性。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发布)
例如,就公益信托而言,其“受益人”与私益信托之受益人在概念上有所不同;正确的说,国家、社会才真正是公益信托的最终受益人,其因公益信托之存在,而间接地减轻了原应负担之责任。boger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