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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逼供的成因及预防对策(1)

2014-07-28 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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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深入和新闻监督的加强,越来越多的刑讯逼供案件从幕后走到了台前。从杜培武到佘祥林,从李久明再到胥敬祥几乎每次媒体所披露出来的案件,都可以用“触目惊心”来形容。这些令人不寒而栗的案例似乎在清楚地昭示人们:刑讯逼供现象一直以来并未消除,似乎还颇有市场,根治刑讯逼供现象决非短期内所能奏效。如何找准刑讯逼供的产生根源并制定有效的对策措施,从根本上减少甚至消除刑讯逼供,不仅是我国刑事司法领域的难题,也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在人权保障方面始终高度关注的问题。 一、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 我国的刑讯制度可谓源远流长,早在西周时期就已经存在。可以说,刑讯几乎贯穿了我国几千年封建司法制度的全部历史,刑讯合法化、制度化是我国封建时代证据制度的重大特点。刑讯在清末的立法中被取消,经中华民国、再到新中国制定刑事诉讼法时更是明文禁止。但在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的现象却时有发生。刑讯逼供屡禁不止的原因何在?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逐一分析。 (一)有罪推定和对口供的过份依赖是产生刑讯逼供现象的主要原因时至今日,司法工作人员在办案中偏爱口供仍然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历史久远的“口供是证据之王”观念形成了侦查人员对口供的依赖情结。刑事诉讼证据中,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确实具有不可否认的重要性,因此,侦查人员为破获案件,往往首选“撬开嫌疑人的嘴”,进而不惜刑讯逼供。尽管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6条明文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但多年来业已形成的口供依赖情结在为数不少的侦查人员头脑中已经根深蒂固,真正树立起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司法理念尚需时日。同时,有罪推定作为一种诉讼观念尚存留于部分侦查人员的思想中,一旦嫌疑人不承认自己有罪,就被认为不老实,就对他们刑讯逼供,让他们受皮肉之苦,如果再不按照办案人的意图招供,就认为是打得轻,要再“加温”。他们把嫌疑人锁定为“罪犯”,认为教训他们是理所当然,罪有应得,甚至他们的做法受到个别领导的默许或支持。认为只有打老实了,才能灭他们的威风,从而才能顺利破案。当办案人员得不到满意的答复,刑讯逼供行为就不可避免地发生了。 (二)刑事立法缺陷是我国刑讯逼供存在的根本原因 1、我国尚未确立沉默权制度。沉默权的确立已成为国际社会完善法制的一个大趋势。而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这一“如实回答”的法定义务,对被告人的沉默权是一种绝对的排斥,这一立法上的矛盾,不仅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面对指控时无权保持沉默,而且也给了侦查人员以强迫犯罪嫌疑人自证其罪的权力,从而诱发刑讯逼供的发生。 2、我国尚未健立审讯监督机制。我国现行的刑诉法规定在侦查阶段对犯罪嫌疑人的审讯,实际上是一种秘密的审讯,虽然刑诉法第92条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可以是拘押地点、指定地点和犯罪嫌疑人住处。”实践中在犯罪嫌疑人住处的很少,不管在什么地方讯问,绝大多数是在犯罪嫌疑人失去了人身自由或者人身自由被限制的情况下进行的,在与外界隔绝之下进行的,犯罪嫌疑人处于没有法律援助的情况下接受审讯,审讯是否公正,是否出现非法行为难以监督,使刑讯逼供容易发生,发生了又难以发现和查处。 3、侦审合一的职权划分使刑讯逼供成为可能。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这表明,刑事诉讼中的侦查、审讯、强制措施等重要职权集中在公安机关,侦审不分、侦审一体,一旦审讯中达不到侦查人员的目的,非法手段就可能发生。同时,刑讯逼供的发生又是侦查人员在合法的讯问程序中“运用”自己的“职权”进行的,致使受害者告状无门,万一有了纰漏,受害者也难以举出证据,受害者的权利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刑讯逼供的实施者更是有恃无恐。 (三)某些刑讯逼供现象是官僚主义作风导致的无奈结果 侦查简而言之就是查明案情、抓获犯罪人。言之简单,但谁都知道其中的艰辛。破案需要的时间谁也无法预测,它往往取决于天时、地利、人和等诸多因素,也许有些案件将会成为“死案”,永远无法破解。所以,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审查起诉的期限、审判的期限,惟独没有规定侦查破案的期限,只是对犯罪嫌疑人已被羁押的案件的侦查期限作了规定,以限制长时间羁押嫌疑人。但在司法实践中,侦查的成效依然是基层公安机关的一个重要考核指标。更有一些地方机械理解执法质量考评体系,给基层派出所下达罚款指标、治安拘留指标、破案指标,不能完成指标就会影响警察个人的福利待遇甚至个人前途。公安部更是在2004年6月1日公开提出“命案必破”目标。一旦发案,各级官员往往对公安机关层层加压,限期破案,而无视犯罪侦查的客观性,对侦查人员调查取证造成很大心理压力。加之某些领导好大喜功,追求破案率、抓获率,使得侦查人员急不择法,只得用刑讯来逼取供述。因此官僚主义作风对于刑讯逼供的产生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共2页: 1 [2]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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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劳动教养制度存在的问题及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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