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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建议(1)(3)

2014-08-23 01:02
导读:1.应取消兜底条款 修正案对再审事由加以具体化,扩充了新的内容,极大的增强了可操作性。但是,对于程序性兜底条款—-“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

1.应取消兜底条款
修正案对再审事由加以具体化,扩充了新的内容,极大的增强了可操作性。但是,对于程序性兜底条款—-“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的规定并不妥当。程序公正性的实质是排除恣意因素、避免权利滥用,保证决定的客观正确。有了这样的规定,当事人就可以在前十三项规定的具体事由之外,以其他任何自认为原判决、裁定违反法定程序为由,提出再审申请,具有随意性。而启动再审程序,是一件十分严肃的事。再审程序一启动,就会增加法院的工作量,同时也给对方当事人造成诉累。而再审程序,是在判决生效后,所重新启动的一个纠正错误裁判以维护法律权威、保证当事人合法权利的补充性程序。正是由于再审程序的纠错性、补充性和恢复性,决定了再审程序启动事由应当法定化、明确化和程序化,并具有一定限制性。启动事由应当极少地给予自由裁量权,有效的平衡裁判稳定性和司法正义的关系。考虑到现实中可能会出现兜底条款规定的情形,会有损司法正义,故建议将之保留在抗诉事由中,并将“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规定为再审事由的第十四项内容,这样既可避免因兜底条款带来的随意性导致法院、当事人负担加重,又顾及了对司法正义的需求。共2页: 1 [2]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
我国民事再审程序存在的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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