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应用 | 古代文学 | 市场营销 | 生命科学 | 交通物流 | 财务管理 | 历史学 | 毕业 | 哲学 | 政治 | 财税 | 经济 | 金融 | 审计 | 法学 | 护理学 | 国际经济与贸易
计算机软件 | 新闻传播 | 电子商务 | 土木工程 | 临床医学 | 旅游管理 | 建筑学 | 文学 | 化学 | 数学 | 物理 | 地理 | 理工 | 生命 | 文化 | 企业管理 | 电子信息工程
计算机网络 | 语言文学 | 信息安全 | 工程力学 | 工商管理 | 经济管理 | 计算机 | 机电 | 材料 | 医学 | 药学 | 会计 | 硕士 | 法律 | MBA
现当代文学 | 英美文学 | 通讯工程 | 网络工程 | 行政管理 | 公共管理 | 自动化 | 艺术 | 音乐 | 舞蹈 | 美术 | 本科 | 教育 | 英语 |

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刑事证据开示程序(2)

2014-08-24 01:39
导读:二、具有中国特色刑事证据开示程序的构建 我国建立证据开示制度不仅在理论上有其合理性,而且在实践中具有紧迫性。我们可以参照我国现行刑诉法中

二、具有中国特色刑事证据开示程序的构建
我国建立证据开示制度不仅在理论上有其合理性,而且在实践中具有紧迫性。我们可以参照我国现行刑诉法中类似证据开示程序的规定,并在借鉴、吸收国外证据开示制度中合理的、科学的要素的基础上,建构出具有中国特色的证据开示制度。具体而言,我国《刑事诉讼法》应当对证据开示的时间、地点、范围、开示纠纷的裁决和开示程序的相关制度保障等内容作出明确的、具体的规定。
(一)开示时间
关于证据开示的时间,根据刑诉法第36条第1、2款规定,我国的证据开示在时间上可分两阶段:一是诉前证据开示,也就是在诉讼的审查起诉阶段的证据开示。在这个阶段控辩双方就案件事实和证据相互交换意见,通过沟通交流有可能发现问题,及时补救,避免了起诉后发现问题再补充侦查的麻烦。而辩护律师在这个阶段开始介入证据开示,有了更充分的时间有的放矢地为辩护做准备。二是诉后证据开示。为提高诉讼效率,为庭审做准备,证据开示的时间应在控辩双方留下足够的时间去调查核实,证据开示结束后即开庭前应该有恰当的间隔,因此这一阶段可在提起公诉后,开庭前5日左右,这一阶段应该是控辩双方全面开示证据的阶段。[2]
(二)开示的地点
审查起诉阶段的证据开示,由于案卷材料均在检察院,故应在检察院进行。案件起诉以后的证据开示,可由控、辩双方与主持开示的法官具体协商,可在检察院,也可在法院。
(三)开示的范围
虽然世界各国关于证据开示的范围规定不尽相同,但整体上有逐渐扩大的趋势。目前在我国关于证据开示的范围理论界基本达成一致,控方应向辩方开示的证据应该是全部案卷中的证据材料,包括控诉方掌握的被告人向侦察机关所作的书面或口头陈述的记录或副本;控方掌握的有关被告人先前的犯罪记录;控方掌握的有关案情的书证、物证,各种鉴定报告,技术性鉴定结论,科学实验结果等;出庭证人、鉴定人的名单;法定量刑或酌定量刑情节的证据等等。既包括控方拟在法庭出示的一切不利或可能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也包括控方不准备在庭上出示的相关证据。当然按照公共利益豁免原则,控方的证据开示经司法审查后也享有例外。而辩方应展示的主要是可以推定被告人无罪的证据,包括被告人不在犯罪现场、被告人无刑事责任能力、被告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证据;被告人的身份、行为不符合所指控犯罪构成要件的证据;辩方拟出庭证人和鉴定人名单;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的证据等等辩方准备在法庭上使用的全部辩护证据。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四)开示纠纷的处理
为了保证证据开示程序的有效性,必须确立对开示纠纷的裁决。证据开示制度要切实贯彻执行,关键的是要建立一项基本原则:未经开示的证据不得出示。即经过证据开示的案件,在庭审过程中,公诉人或辩护人不得出示应当开示而未经开示的证据;如有正当理由出示未经开示的证据,对方有权向法庭要求延期审理,待进行必要的诉讼准备后再恢复庭审。在英美法系国家,对未能遵守证据开示规则的作为,法官一般可采取强制开示、休庭准备、排除证据性及宣布审判无效四种措施。而且这四种措施的严厉程度不同,在审判实践中由法官根据具体情况自由裁决,作出决定。
上述措施我们是可以借鉴的,结合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可以对开示纠纷采取如下措施:一是强制开示。一方无正当理由在庭前不开示证据的,法院命令其向对方开示,并给对方一定的准备时间,然后该证据方能在庭审中出示;二是延期审理。如果一方在庭审中出示应当开示而未经开示的证据,对方可以未知悉对方证据为由申请法庭延期审理,等开示后并留给对方一定的准备时间后才允许在庭审中出示,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未履行开示义务方承担。如果一方未出示的证据能证明是事后补充的证据,新证据较简单可通过当庭质证来解决的话,则可以当庭出示;如双方有异议、或当庭质证较困难,则可以休庭,开示后再开庭,这样的制度设计也是基于诉讼效率的原则;三是排除证据。一方故意不开示应开示的证据,同时由于事过境迁,难以核实和反驳的,法院可以最终禁止其向法庭出示或宜布证据无效。另外对徇私舞弊、故意隐匿、毁灭证据而不向对方开示,情节严重的可依据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上一篇:完善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建议(1)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