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刑事证据开示程序(3)
2014-08-24 01:39
导读:(五)开示程序的相关制度保障 为了保证证据开示程序的有效实施,立法上必然要确立保障机制。一是建立延期审理、经济赔偿制度。对于那些未经开示
(五)开示程序的相关制度保障
为了保证证据开示程序的有效实施,立法上必然要确立保障机制。一是建立延期审理、经济赔偿制度。对于那些未经开示的证据,如果一律采取排除的做法,有“重程序轻实体”之嫌,这与我国刑事诉讼法程序与实体并重是相违背的。“正义”不仅要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其最终目的还在于实现正义。本文认为,对于那些关系到查明案件事实真伪,必须进行质证的证据材料,由于一方的失误,不是故意造成未开示的,庭审法官应当裁定延期审理,责令将该证据出示给对方,并给予防御的准备时间。同时,要求失误方赔偿法院及对方为准备庭审所花费的费用,对于此类情况应当从严掌握,应限定为对违反强制开示的“例外救济”。二是建立和强化证人保护机制。证据开示在庭审前完成,但由于证人证言这类证据的不稳定性,其过早地被披露,由于外界因素的干扰,容易产生变化,若证据开示后证人的安全没有保障,对胜诉目的的追求,极可能导致诉讼双方威胁、利诱证人,特别是极个别甚至会采取杀人灭口的极端举措,这严重危及证人的安全,对证人的家庭也构成极大的威胁。传统的“厌讼”情结和普遍的担心报复心理,必将导致不利于保证证人证言的真实、稳定。从我国目前刑事司法的现状来分析,在得到不出庭作证的承诺下,尚有几个证人勉强愿意作证,那么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后,又会有几个证人愿意出庭作证呢?解决证人出庭作证的后顾之忧,证人作证制度必须与证据开示制度同步规划、同步实行,这是证据开示制度得以顺利、有序运作的重要保障。三是加强法律援助机制的建设工作,适当扩大法律援助的范围,保障刑事诉讼证据开示率。因为证据开示目的的实现还有赖于辩护律师的参与,没有辩护律师,证据开示很难充分发挥作用。
内容来自www.nseac.com 结 论
证据开示制度的构建是我国刑事审判方式改革能否成功的一个关键因素。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标志着我国刑事诉讼开示制度开始起步。借鉴和吸收外国经验是完善我国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一个基本思路,但是,任何制度都必须与现实国情相适应,我国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完善是一个长期发展的过程,我们必须从我国的国情出发,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推进和完善刑事证据开示程序,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刑事证据开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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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证据开示程序的现状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