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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休谟的经济伦理思想(5)

2014-09-08 01:25
导读:休谟关于正义原则的论述,明确地肯定了在以自利为动机的经济生活中道德的地位和作用,论证了经济伦理得以存在的根据。从而把自己的学说同曼德维尔

休谟关于正义原则的论述,明确地肯定了在以自利为动机的经济生活中道德的地位和作用,论证了经济伦理得以存在的根据。从而把自己的学说同曼德维尔的主张明确地区别开来,克服了那种以为在经济生活中,只能讲利益的盘算,不用也不能讲道德的非道德主义倾向。同时,休谟还力图把规则和道德统一起来,一方面主张用普遍的、一般的规则来限制个人的偏私和贪欲,以维护经济秩序,另一方面又反对只讲规则和法律、不讲道德的主张,力图证明道德在维系经济正义中的不可或缺的地位。他的情感论的伦说就是用以证明这一思想的。他强调,理性不能是道德上善恶的源泉。(498)“认识德是一回事,使意志符合德又是一回事”。(505)“道德宁可说是被人感觉到的,而不是被人判断出来的”。(510)就是要说明,理性的认识虽然可以使人判明自己的利益,并遵循既代表了社会利益、又符合于自己的利益的正义规则,但是不能以利益的盘算来取代道德感,更不能否定道德在维系正义原则中的作用。他说:“诚然,由利益发生的情绪和由道德发生的情绪,容易互相混淆并自然地互相融合。”。“不过这并不妨碍这些情绪本身仍然是彼此个别的”。(512)总之,重视道德的作用,道德感的作用正是休谟经济伦理思想的一个重要特征,也是休谟比一般的合理利己主义高明之处。
这一种观点还表现在他对当时争论激烈的如何看待“享受”的问题上体现出来。一方面他认为,不应该把享受看作绝对的过错。“享受随着的进步而日益精致,是人心所向极为正当的趋势”(『经济论文集』18)但是也不能被看作绝对的无害。“只要享受不再是无害的,那末它也就不会是有利的”。(同上26)判断享受的善与恶时,应当将他对个人的影响同社会的影响统一起来。有一种“堕落的享受”不仅对个人是有害的,对社会也是不会有利的。针对曼德维尔的“私恶即公益”的论点,休谟强调罪恶就是罪恶,“善.....总是要比毒药好”(同上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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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关于伦理的具体,休谟提出了如下的主张:一是把财产权的稳定及其合法的转移作为经济生活中最主要的行为规则和道德原则;二是把信任和“许诺”,作为重要的行为规则和道德原则。
如上所述,休谟提出的正义的三条法则中,第一和第二条法则都是有关财产权的。那么“什么是一个人的财产权呢?所谓人的财产权就是指可供使用的、合法的、归他独自所有的任何东西“。(文选184)在休谟看来,财产权是经济生活中最根本的。稳定财产权,可以使人们“彼此相安”,保障的和平和安全;通过同意来转移财产权,既可以使财产权稳定,又可以使人们“相互受益”。它是社会的法治的一个基础。但是,在休谟看来财产权同时更是一个道德问题,他说,财产权固然“必然成立于对象的某种关系”,但是,“构成财产权本质的不是外在的、有形的关系”。“财产权是成立于某种内在的关系,也就是说成立于对象的外在关系对心灵和行为所加的某种”。(567)这就是说,财产权不仅是在上对财产所有权的某种规定,也不仅是事实上对某种物品的占有,同时也是人们对财产的一种态度。即“它给予我们一种义务感,使我们戒取那个对象,而把它归还于其最初的占有者”。(568)所以它也是一个道德问题,即对他人的财产的态度问题。财产权作为一种德,意味着承担起 “戒取”并非属于自己的财产的义务。而作为正义法则的财产权的确立是有赖于这种道德观念的。“因此,财产权的本性依靠于那个德,并不是那个德依靠于财产权”(568) 换言之,财产权的确立和维系都有赖于那个“戒取”非自身所有的物品道德法则的确立和相应的道德感的形成。
“许诺”作为一体正义法则,在休谟那里也是人类协议的产物,是人为的一种行为规则。“许诺是以社会的需要和利益为基础的人类的发明。”(560)这条规则的发明主要是为了使人们之间的经济交往,包括物品的交换、服务和行为的交换,能达到“互相服务”和“互利”的目的。大赐予的物品的有限,使人类必须互相服务,互相协作和交往。这种互相的服务和交换是社会的利益所在,也是每个个人的利益之所在。但是由于人类的本性的自私和有限的慷慨,我们的好意和仁爱“天然是很有限的”。所以单靠我们的欲望的直接冲动产生为他人的利益的服务是比较困难的,也是难以得到保障的。虽然在“不计较利害的交往”中,慷慨和互助是存在的。但是在“计较利害”的交往中则难以实现。而在经济生活中大量的是“计较利害”的交往。“许诺”则是在这种交往中产生的,用以束缚自己去实践某种行为。“当一个人说,他许诺任何事情时,他实际上就表示了他完成那件事情的决心”,与此同时“就使自己会受到再不被人信任的处罚,如果他失约的话”。(562)许诺一旦作出,“就立刻被他的利益所约束了,要实践他的约定,并且如果他拒绝履行他的许诺,他将永不能期望在得到别人的信托”。(562)休谟认为,只要有简短的社会经验就可以使人发现“许诺”之利害相关。“所以,利益是许诺学最初的约束力”。(563)但是“随后,一种道德感又和利益结合起来,成为人类的一种新的约束力量”。(563)它同戒取他人财产的道德感一起构成了经济正义的基础。可见在休谟那里,许诺不仅是一种出于利害的盘算的行为规则,更是一种道德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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