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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公众法律思维方式的局限及成因分析(1)(2)

2014-09-21 01:39
导读:法律不仅仅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工具,倘若如此,便失去其内在的价值和活力,失去其灵魂和良知。法律条文背后隐藏着公平正义的价值,法律思维方式应该

  法律不仅仅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工具,倘若如此,便失去其内在的价值和活力,失去其灵魂和良知。法律条文背后隐藏着公平正义的价值,法律思维方式应该是有价值取向的理性思维。因此,避免工具主义思维定势,宣扬法律价值观是转变公众法律思维方式的逻辑起点。   二、法律文化空白导致的法律思维要素、运思方法等方面的欠缺   传统的德治社会统治模式下我国的法律文化几欲空白,移植于西方社会的法律文化未能通过当前的“普法”工作成为公众的法律文化,表现在公众的法律思维要素、运思方法与法治精神有很大的差距。如认为“法不责众”、“欠债还钱”等。公众的法律思维要素取决于法律知识、法律经验、自身阅历和对事实的掌握。在思维要素上体现出义务意识、权利意识欠缺;权利意识中又表现出关注物质性的民事权利,淡视政治性的民主权利的特点。马克思指出:“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我国目前经济发展水平不高的社会现实必然决定了对于物质利益的之能否实现或获得是主体最关心的首要问题。例如经济纠纷、侵权损害赔偿、财产分割等问题。我国宪法宣载了和西方法治国家差不多的权利和自由,但我国民主权利的实现却并不令人满意。我们有广度的民主,但缺少深度的参与;我们有选举权,但选举权所涉及的范围却很小。这一方面是宪法不具有可诉性,另一方面是宪法权利没有成为公众的法律思维要素。这使得我们漠视自己的权利存在;也不知道如何正确地行使权利,或有了权利却不知道珍惜,例如选举权。在运思方法上,社会公众更多的是朴素的公平正义观,缺乏职业思维的技术成分,“无罪推定”、“程序正义”、“举证责任”等理念还未建立,对法官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过程还缺乏足够的了解。例如,法官的思维区分法律真实和客观真实,但在案件当事人的眼里,一般只有客观真实。在法官眼里只能根据已经证明的事实遵循一定的规则作出裁判,社会公众感到难以理解。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http://www.nseac.com

  为此,在社会公众开展以培养法律思维为共2页: 1 [2]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
浅谈我国公诉证明标准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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