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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民事诉讼法修正案看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完善

2014-09-20 01:39
导读:毕业论文范文毕业论文,从民事诉讼法修正案看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完善怎么写,格式要求,写法技巧,科教论文网展示的这篇论文是很好的参考: 摘 要 再审程序,是指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裁判、调
摘 要 再审程序,是指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裁判、调解协议发现确有错误,依法再次进行审理所适用的程序。再审程序的建立,旨在纠正法院生效裁判的错误,确保法院裁判的公正性、合法性,从而维护法院的权威和社会正义。但是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并不能将困扰多年的申诉难和申诉滥问题得到根本解决,仍有需要完善的地方。现将有关文献综述如下:
一、再审制度建立的指导思想
我国民事再审程序,历来以“实事求是,有错必纠”作为立法的指导思想和价值取向。有学者还专门对此作了论证:“实事求是是我党的思想路线,人民法院审理一切案件都必须贯彻这一路线,认识案件事实的本来面目,严格遵照法律规定处理问题。生效裁判错了,悖离了实事求是的路线,认定事实有错误,适用法律不正确,应本着有错必纠的原则,坚决纠正过来。”
有学者认为“实事求是”作为我党的思想路线,无疑是正确的,但将这一哲学上的理性原则直接套用到法学领域,则是一种形而上学的体现。尤其是将“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联系起来,作为民事再审程序的立法理念,而不考虑民事诉讼自身的特点和规律,必将对民事抗诉制度的设计和运行产生根本性的消极影响。
有学者认为“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就检察院而言意味着无论什么时候发现生效裁判的错误都应该主动提起抗诉,对当事人来说意味着只要他认为生效裁判有错误就可以不断地、无休止地向检查机关申诉并要求为其抗诉。这样一来,纠纷的解决永无尽头,裁判的安定性、权威性必然被牺牲。法院裁判是国家意志的载体之一,体现了司法对纠纷的最终裁决,涉及法律的权威,世界各国无不重视维护法院裁判的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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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再审程序的启动主体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再审程序可由法院依职权提起,可由检察院抗诉提起,也可由当事人申请提起,启动主体的多元化、职权化,给司法实践带来了很多难题。
1、法院
大多数学者都认为:
(1)法院自行再审违背了现代民事诉讼中诉审分离原则。司法审判权从其性质上看,应当是一种消极的、被动的权力。如果允许法院基于审判监督权主动发动再审程序,就其实质市法院自诉自审、诉审合一的行为,这就违背了诉讼中的诉审分离原则。
(2)法院作为提起再审程序的主体有违司法公正原则。“民事诉讼结构不仅允许法院作为与原告、被告保持一定距离的第三者角色,并且,程序结构还要求法官作为当事人之间的一个中立者,这是保障‘自然正义’最基本的结构要素。法官只有成为中立的第三方,才能是对抗的双方当事人的平等对话存在可能和有意义,从而实现权利的平等。”
(3)法院主动提起再审不利于民事法律关系的稳定。虽然在某些案件中,一方当事人甚至双方当事人对案件的审判结果感到有些不满,但是考虑到双方今后可能还要继续合作,考虑到提起再审的成本支出和机会成本,因此认可了法院的裁判,双方的民事法律关系就已经稳定了。这时,如果法院再主动提起再审程序,就会使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重新处于不稳定状态之中,甚至会影响当事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4)上级法院指令下级法院再审或提审同样存在着影响法院中立、削弱下级法院的司法权威和司法独立、与当事人处分原则相冲突等缺陷,司法实践中也难以达到当初再审程序设计的目的。故主张取消法院的再审启动主体资格。 (科教范文网 fw.nseac.com编辑发布)
2、检察院
对于检察院抗诉引起再审,很多学者都认为检察院引起再审有很多弊端:
(1)作为公权力主体启动民事再审程序的检察机关,介入民事私权领域进行国家干预的行为,在世界各国民事诉讼程序中是比较罕见的。在属于大陆法系的一些主要国家中,发起民事再审的主体,原则上也限于案件当事人。同样,检察机关对于纯属于当事人之间的私权纠纷案件提起再审程序,是对当事人处分权的不当干预,是有违民事诉讼意思自治原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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