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本分摊制度创新是新一轮农业制度变迁的突破(2)
2014-11-02 01:05
导读:2、外部制度化。外部内部化就是由政府自己来承担,政府来承担主要是通过财政政策或者政策予以解决。政府承担就是的把相关制度的成本通过制度来规
2、外部制度化。外部内部化就是由政府自己来承担,政府来承担主要是通过财政政策或者政策予以解决。政府承担就是的把相关制度的成本通过制度来规范,使成本分摊多元化(即全社会成员来负担,因为政府的收入来自于纳税人,外部内部化也就是把成本社会化),减少制度相关微观主体的负担。
3、向外转移。制度变迁累计成本向相关利益主体以外的人或者利益群体来承担,这种方式必须是“内部人”与“外部人”有一定的利益联系,“外部人”通过承担一定的制度变迁累计成本能名极大的增进自身利益。这种制度变迁方式,如农业产业化,龙头帮助建设基地、为农民提供服务,就属于这种类型。
4、政府一次性予以划转。就是把过去累计的成本,完全由政府一次性承担。如1998年粮食制度改革,各个粮食企业的亏损,挂帐停息就是由政府来承担。这种方式解决要政府有比较大的承受能力。
5、契约交易:即以制度未来的潜在利润换取制度累计成本。新制度的供给是因为有潜在利润或者租金的诱因,对于无法分摊的制度变迁累计成本,决策者可以出售潜在利润或者租金,来换取累计成本的化解。如公共品制度的累计成本就可以通过,出售公共品的潜在收益来分摊制度变迁成本。
二、当前农业制度变迁成本的分摊方式障碍了新制度的供给
上一轮农业制度变迁成本主要是三种方式,一是制度化,由农民自己承担;二是向后累计,由以后的制度收益来弥补;三是尚未制度化的成本,也通过各种各样的政策或者地方“土政策”,转由农民承担。制度化的成本本身就构筑了成本内在化的累增机制,向后累计的制度成本已经达到了制度变迁的极值点(或者临界点),非化解不可;尚未制度化的成本几乎成了各级政府和村级组织转嫁费用的“吸纳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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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度化的制度变迁成本已经不适应市场的需求
1、统筹提留合法性和计提标准、受置疑.一是统筹提留费用从上讲,是土地集体所有权的实现形式,即是地租,但是统筹提留中有些费用,如费附加,道路维护等费用,农民已经以税收的形式向国家交纳了,如果再以统筹提留的形式出现,就在实事上造成了重复纳税。二是统筹提留以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作为缴纳基数,造成了农民之间的负担不均衡。按照国家统计局经济调查总队的调查表明,1999年农村居民纯收入进行五等分组(每组各占总户数的20%)后发现,低收入户、较低收入户、中等收入户、较高收入户和高收入户的负担率分别为9.21%、6.59%、5.19%、4.03%和2.52%,呈现出收入越高负担越低。三是基数确定不,乡村为了保证支出,往往夸大农民收入,因此,农民统筹提留负担远远要比国家统计局农调队的要高。
2、传统的制度运行成本由改革后的市场微观主体承担已难以承受。我国的改革是先经济体制改革,再适时推进政治改革。但是二十多年来,农业经济制度改革可以说在市场化的道路上走了一大步,但是我国的有关农业的政治制度除把农村人民公社这个名字改为乡镇外,其他的则很少变动。传统的政治制度虽然没有多大存在的必要,但是依然照样运行,其庞大的运行成本,即乡镇机构的运转费用全部由已经市场化的农民承担。乡镇政权作为一级政府,虽然当初设计安排时所采取的的“实县虚乡”做法,但是实实在在是一级政府,庙虽然小,但是五脏俱全,人员比较多,大的乡镇200多人,少的乡镇也有70-80人。在我国各级政府中,只有乡镇这一级政府的经费是完全来源于农民,而且不是以税收形式,而是以费的形式来征收。而农民所交纳的农业税、农林特产税和屠宰税是农民作为一个公民因生产经营应尽的义务,按理说农民已经完成了纳税义务,就不应该再承担乡镇行政费用。但是这部分费用没有留给乡镇,而是上交逐级留成,县、地、省各得一部分,乡镇完成了工商各税后只能得到所谓具有行政编制的不超过20个人的行政经费和人头经费。大量的工作人员和乡镇站所则是靠向农民收费过日子。向农民征收经费的理由是乡镇是集体土地的所有者,理应征收“地租”。但是这里存在一个悖论:土地是乡村集体所有,农民是集体的成员,是土地的实际所有者,乡村只是一个所有权代理人,实际所有者农民就还得通过交统筹提留(即地租)来使用本应属于自己的土地,而自己的土地所有权收益给代理人来享受。如果我们再讨论,如果土地属于村级所有(目前大部分的土地都属于村集体),村是所有权的代理人,而乡镇是一级政府不是代理人,有什么理由还要收取类似地租的统筹费用呢。因此,既然国家已把乡镇定位于一级政府,而农民在交纳税收的情况下,就不应该再承担乡镇的
行政管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