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生育取向和家庭赡养义务——从土地制度角(2)
2014-12-08 01:16
导读:现行的计划生育制度是和户籍制度紧密结合的,离开了牢固的户籍制度,生育计划便无法贯彻实施。而大多数乡村的土地调整又是和农民的户籍所在密切相
现行的计划生育制度是和户籍制度紧密结合的,离开了牢固的户籍制度,生育计划便无法贯彻实施。而大多数乡村的土地调整又是和农民的户籍所在密切相关,高度行政化的生育计划和土地分配制度通过户籍连成一体。维持这种生育计划的成本就是维持户籍制度,但是今天经济发展要求劳动力自由流动和公民权利自觉性的提高,要求户籍制度必须逐步的加以改革、取消,因此最终我们应当也必须建立一种以自愿的经济手段调节人口而不是主要依靠行政力量的“计划”手段的制度。1950年代末以后我们的生育强度达到了其他国家所没有达到的程度。中国农村人地比例超过印度等大多数发展中国家,表明中国农村家庭即使在强大行政压力下的生育冲动仍然强烈,在人地比例极端失衡的情况下,大多数的家庭所采取的生育方案对农民整体来讲无异于自杀,这就是所谓个体的理性导致了集体的非理性。但是我们应当看到,在类似韩日台等国兼顾农户土地权利保障的地区,如果农村人地比例到了一定程度,农民并不会采取过度生育的策略,大多数人并不会因为所谓的习俗就愿意让自己家庭破产。我国解放战争中后期在广大解放区开展的土地改革,“耕者有其田”的政策产生大量的自耕农,生产的积极性大大提高,生育趋向就和后来的农民不一样。农业集体化运动以后,人口的超常增长与其说是人民对于口号的响应,不如说是农民家庭在鼓励生育的土地财产制度下的理性选择。当前一些从事三农问题研究的专家提出了巩固、完善土地的福利功能的,这些带有平均主义色彩的方案是否会进一步造成农民生育的增加?如果进一步刺激农民增加生育或者强化现有较高生育率,那么就应当重新考虑这些方案是否真的能够促进农村的社会稳定和经济的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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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履行赡养义务:道德滑坡还是制度原因?
出现的以儿女不履行赡养义务为代表的道德滑坡,一定程度上就和农村集体组织调整土地的做法有关。在农业合作化运动以前,农民的主要财产权耕地和房地产由自己支配,老年人就可以使用不分配或者不给予遗产的方式,对子女中不“孝顺”的成员进行惩罚。这种惩罚可能发生的概率很小,但是一旦发生,对个人和村落的非常大,因为在乡村中,一个人的名声不好还不是致命的,但如果没有自己的房屋和土地就只能沦为佃农或流民,其进行经济活动和建立家庭的能力都会显著下降,再背负着不孝的骂名,生存甚至都会受影响(诺斯、青木昌彦都十分强调非正式规则对变迁的影响,实际上在这个问题上是诺思所说的意识形态起了作用)。村落中个别的不孝子孙受到的家庭的惩罚,对于整个村落的家庭成员来讲都是个教训,这就会进一步减少“不孝顺”等不道德行为,也会减少这种剥夺子孙继承权的极端做法的使用。在农业合作化运动和土地收归集体所有以后,虽然农户家庭对不道德成员的继承权剥夺大大削弱了,但是乡村生活和对个人道德约束的加强,使得家庭道德的水准不至有明显的下降。而农村改革以后,乡村
政治生活对个人道德的约束基本消失后,农户家庭对成员道德的物质约束作用的薄弱就凸显出来,对于子女中不负担赡养责任的成员,农户家庭的年长成员无法采用剥夺期继承权的办法进行惩戒。因为在集体拥有宅基地和耕地所有权,并且有权进行分配和处置的情况下,农户家庭的年长成员基本不能决定子女在集体中取得宅基地和耕地的权利,这就失去了家庭对成员基本的也是最极端的制裁手段。而当几乎所有的农户家庭都对不孝行为失去物质的制裁手段时,年老的家庭成员已经不再是家庭经济的核心,而成了负担;在日益严重的人地压力下,年老的家庭成员受到物质匮乏的虐待几乎成了广泛的选择,这样的选择对于受制于既定农地制度下的农户家庭来讲是维持简单再生产的理性选择,许多农村的老年人甚至已经心甘情愿得接受这种境遇。集体组织原本是试图改造农民农民的,但客观上却起到了降低道德水平的作用。当我们谴责这种不道德行为时,不要忘记,少数人道德水平低那是个人的品德问题 ,如果普遍的出现道德危机 ,那就是制度出了问题。不改变制度上特别是经济体制上的缺陷,无论多少道德文章的说教都不会达到目的。家庭是社会的基础,而家庭道德水平的下滑最终将影响到农村社会伦理的方方面面,最终会造成农村商业活动的极端短期化行为和无效率。当农村家庭单个子女对老年父母的赡养意愿下降时,单个的子女既然对父母的效用降低了,如果要保持将来年老时的基本生活水准,生育尽可能多的子女就是必然的结果。子女赡养意愿的降低进一步强化家庭的生育意愿,但是因为土地调整因素的存在和不同地区的计划生育执行强度不同,这种意愿并不一定表现为生育率的上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