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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制度司法化的具体构想(2)

2014-12-19 02:13
导读:行政复议人员素质的高低,也影响到行政复议决定的公正性。我国设立了统一的行政复议委员会后,就要配备高素质的行政复议人队伍提供复议保障。行政

行政复议人员素质的高低,也影响到行政复议决定的公正性。我国设立了统一的行政复议委员会后,就要配备高素质的行政复议人队伍提供复议保障。行政复议人员也必须通过专门的途径选任,并对其在认知和工资待遇等方面予以相应保障,以促使其能独立地、公正地裁决行政争议。行政复议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4人,但是主任、副主任只是行政管理事务上的组织与领导,在具体复议业务上大家都有平等的表决权。行政复议委员会应有相应的编制,考虑到大量的行政复议案件都由县级行政复议委员会承担,其工作任务比较重,可以多安排一些人,比如安排20人左右,市级、省级、中央级行政复议委员会的人员可逐层减少。此外,行政复议委员会还可以借鉴人民法院陪审制度,聘用一定数量法律方面的专家学者、知名律师和相关技术方面的专业人士为本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名誉成员(不占编制,仅参加具体复议案件的审理工作,可获得一定的物质报酬和精神奖励),以解决一些复议案件中所涉及到专业性问题,保证复议工作的质量。
对于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问题,法律可以区分情况作出规定:对维持的决定,由被申请人依法采取执行措施或申请法院执行;对于撤销、变更、责令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行政复议委员会有权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三)完善行政复议监督机制
行政复议委员会共分为四级:即县级、市级、省级、中央级。它们之间在管辖复议案件的权限上有明确的划分。上级行政复议委员会可以对下级行政复议委员会会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帮助,以提高复议工作的质量和水平,还可组织下级复议委员会的人员进行培训,增强其业务能力,但不能干涉下级行政复议委员会对复议案件的审理工作。每级复议委员会依法独立行使复议权,并采用一级复议制,对下级复议委员会会作出的复议决定不服,不能向上级复议委员会申请复议,而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委员会实行国务院垂直管理,但上级委员会也只有人事管理权,业务上只是指导关系,以使下级委员会有权独立裁决案件。各省、市、县、行政复议委员会独立于本级政府,但要接受本级政府(可委托政府法制办)的监督,其监督职责是:对于违纪、滥用裁决权、不称职的行政复议人员有权向上一级行政复议委员会提出处理建议,这样,行政复议委员会总体上属于国家现在管理机关,但又相对独立于同级政府及部门,裁决案件从而属于中立位置。行政复议委员会的业务经费由同级财政保障。 结 语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
行政复议制度作为一种重要的权利救济机制,其本来应该在整个行政救济的过程中扮演十分重要的角色,为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处于相对弱势一方的相对人提供权利保护。但是在现实实践中,行政复议制度却没有能够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行政复议的形式化倾向越来越严重,导致相对人在自己的权利受到行政机关侵害时不再愿意使用这种救济方式。在这种情况下,行政复议制度面临着逐渐萎缩的可能。在进行制度创新的过程中,笔者认为保持行政复议机构的独立性和中立性以及保证行政复议决定的公正性和权威性是最为重要的两个方面,必须在重构行政复议制度的同时,注意保持它所特有的优势,从而使其能与行政诉讼制度实现更好的对接,构筑一个体系完备、运行顺畅的行政救济系统。
要解决行政复议制度出现的问题需要研究的问题还很多,仅仅从宏观的层面思考对其进行“司法化”的制度重构还远远不能真正解决问题,很多行政复议具体制度的设计也是需要我们进行认真研究的。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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