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首页哲学论文经济论文法学论文教育论文文学论文历史论文理学论文工学论文医学论文管理论文艺术论文 |
论文关键词:公民文化权利;公共图书馆;文化服务体系
论文摘要:从公民的文化权利入手,分析了造成我国文化权利不公平的原因,提出保障公民的文化权利是政府的职责,实现公民文化权利是图书馆的责任,并从五个层面阐述了图书馆实现公民文化权利的途径和方法。
公民文化权利和公民的政治权利、经济权利、社会权利一样,是公民参与社会生活的最基本的权利。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广大人民群众对精神文化的需求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加强社会主义文化建设,建立逐步覆盖全社会的比较完备的公共文化体系,是全面实施党和国家发展战略的需要。作为公共文化事业服务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公共图书馆自然责无旁贷。
1保障公民的文化权利是政府的责任
保障公民文化权利是执政党实现民主政治的前提,公民只有获得了应有的文化权利才可能获取参与社会管理和决策的知识,才有机会参与国家的政治生活。公民文化权利的实现亦如其政治权利、经济权利的实现一样,政府在其中扮演了核心角色。公民文化权利的实现,正是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
本世纪初,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人民群众物质生活的改善,“文化权利’旧益引起广大人民群众的关注,反映在图书馆领域便是关于“国图收费是与非”的讨论、各种传煤广泛报道的“国图事件”、“苏图事件”、“信师事件”等。因此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要,保障实现公民的文化权利成为时代赋予政府的必然责任。
1966年12月16日联合国通过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公约》,其文化方面的主要内容为“人人有权参加文化生活‘享受科学进步及其应用所产生的权益,对其本人的任何科学、文学或艺术作品所产生的精神上和物质上的利益‘享受被保护的权利”,“公约缔约国为实现这一权利而采取的步骤应包括为保存、发展和传播科学和文化所必需的步骤”等等,该公约于1975年1月3日开始生效。我国政府于1997年10月27日签署该公约,于2001年2月28日获得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2001年7月开始生效。这说明我国政府不仅注重公民的生存权利、发展权利、经济权利、政治权利,而且也把文化权利纳人保障范畴。
这是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指导下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赋予政府必然的历史责任,也是以人为本最具体的体现。
2实现公民文化权利是公共图书馆的职责
100多年前普勤给公共图书馆一个经典性的定义:“公共图书馆是依据国家法律建立的,是受地方税收与自愿捐赠支持的,是被当做公共信息管理的,每一个维护这个成市的市民都有平等地享有它的参考与流通服务的权利。这一经典定义告诉我们公共图书馆有如下特点:国家以法律保证,公费支持,对社会所有成员免费服务、平等服务。公共图书馆的公益性决定它从一开始诞生就肩负着一种社会使命—保障公民文化权利的实现。
国际图联/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公共图书馆宣言》规定:“公共图书馆是人们寻求知识的渠道,为个人和社会群体的终身教育,自由决策和文化发展提供了基本条件”;“每个人都有平等享受公共图书馆服务的权利,而不受年龄、种族、性别、宗教信仰、语言或社会地位的限制”;“公共图书馆的宗旨是通过提供各种形式的资源与服务来满足个人和团体在教育、信息和个人发展,包括娱乐和休闲等方面的需求”。这些内容阐述了下面三层意思:a.公共图书馆为公民文化权利得以保障和实现提供基本的设施条件;b.每个公民都有平等享受公共图书馆服务的权利;c.公共图书馆必须最大限度地满足公民利用图书馆的权利。虽然我国还没有出台全国性的图书馆法,但是一些专业地方法规已有类似的规定,如《北京市图书馆条例》、《浙江省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河南省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等。《河南省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指出:“公共图书馆是指由政府兴办,向社会公众开放,承担文献资源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职能的公益性文化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