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主义社会与公民道德(3)
2015-02-28 01:14
导读:簡而言之,自由主義公民概念和公民共和主義的差別有以下幾點: (a)公民共和主義的公民是擁有土地的成年男性,由於自由主義的政治和社會制度是
簡而言之,自由主義公民概念和公民共和主義的差別有以下幾點: (a)公民共和主義的公民是擁有土地的成年男性,由於自由主義的政治和社會制度是由社會全體成年之成員所制訂,所以每一個社會成員都分享統治,所以都是合法的公民。 (b)公民共和主義強調私人領域從屬於公共領域,所以公民最重要德行就是要積極參與政治事務,但是在自由主義社會中,只要人民不違反大家所同意的公共規則,個人的權利可以得到絕對的保障,所以人民可以不必關心政治,誠如伊格納提夫所言,私人自由和民主參與對當代生活而言,可以是一種偶然的關係,許多人將參與選舉視為一個不太重要的責任,就像上教堂一般 。 (c)自由主義認定,除非採用強制手段,否則多元價值是一個不可能消除的事實,所以在自由主義社會中並不存在一個大家都認可之「公共善」,作為政府施政之合法依據,以及凝聚社會成員之共識。自由主義社會的團結不是基於大家都有相同的人生理想,而是因為大家都願意接一套相同的公共規範,所以傳統自由主義思想家普遍認為,一個好的自由主義政府是依賴制度的制衡,而不是依賴公民優良的德行,他們相信只要各種政治和社會制度作最佳的設計,人民的道德優劣與否是次要的。而公民共和主義政府是否為一個好政府,則取決於其公民是否具有為公共善負責的德行。 為什麼自由主義社會重視私人領域、尊重個人自由,個人可以窮其一生完全不關心政治事務,而仍然是一個合格的公民?依據傳統的公民概念,公民最大的特點是參與公共事務,自由主義社會中對公共領域漠不關心的個體,其「公」民的身分如何建立?羅爾斯的正義論可以解答這個問題。 羅爾斯的正義理論基承襲了傳統自由主義的精神,其理論的目的就是希望在承認多元價值的前提下,建立分配社會基本權利和義務的正義原則,此正義原則即作為所有社會成員之公共規範,換句話說,不論個人的生命理想或價值觀如何,社會正義是所有成員都應該遵守的公共規則,只有在正義原則的規範之內,個人才能自由的追求屬於自己的特殊生活方式和價值理想。既然羅爾斯的正義觀是容忍學說的多元性和承認價值觀念的不可共量,則其正義原則的訂定不應預先排除任何一種特殊的生活方式和價值理想,也就是說,正義原則的制定是對所有爭議性的價值觀保持中立。羅爾斯一方面接受多元價值的永恒事實,一方面希望在包容多元前提下,建立一個所有社會成員共同接受的公共規範,這種在差異(diversity)中尋找統合(unity)的努力,正展現其自由主義的精神。 由於每一個個體皆有其特殊的利益和價值理想,所以實際上社會的基本制度和決策不可能得到全體成員一致的同意,如果每一個成員在決定社會政策時都是以自己的利益作為考量,由於彼此利益的衝突,必然無法達成共識。所以每一個理性立約者,在選擇規範社會基本制度和結構的原則時,不可能期待這些原則被實現的結果,永遠對自己有利,如果一個原則對某些特殊條件的人特別有利或不利,必然不可能在最初的立約情境得到全體一致的認可。所以如果每一個立約者是在公平的立場上,決定社會結合的基本原則,最後會被選擇的原則,從最初的立約情境考量,一定不會對某一個特殊的個人或團體給予特殊的差別待遇。羅爾斯稱這種在公平立場所作的選擇,以規範社會的基本制度和結構的原則為正義原則,而這個公平立場他稱為「原初立場」(the original position)。 羅爾斯以社會契約論的模式推論正義原則,為了使每一個立約者都能公平的參與選擇正義原則,所以每一個人必須在所謂「無知之幕」(a veil of ignorance)之後,也就是說,立約者在決定規範社會基本結構的正義原則時,完全不知道自己的社會地位、身分和階級;不知道自己所擁有的財富多寡、智力高低、體力強弱;也不知道自己的心理特質:是否喜歡冒險、是樂觀還是悲觀;甚至於連自己特殊的價值觀和生命計劃也一無所知。換句話說,立約者在從事選擇時,完全不知道有關自己的特殊資訊和狀況,除了知道一般的知識和自己正處於正義的情境之外,立約者只能以其理性和互不關心的(muturally disinterested)態度,明智地(prudently)追求最大量「基本的善」(primary good)的滿足。羅爾斯此一設計的目的,就是要排除自然機緣和社會偶然因素對立約者的影響,以確保選擇情境的公平和中立性,使立約者完全不知道選擇何種正義觀念對自己有利,彼此都是處於公平的立場從事正義原則的選擇。 羅爾斯認為社會正義若是自由、平等公民在公平的立場所作的選擇,最後會決定正義的兩個原則是:(1)每一個人都和其他人一樣擁有最廣泛且平等的基本自由;(2)社會和經濟上的不平等安排必須使最差階級獲利,並且任何社會職務大家都機會均等。第一個原則指出政治權利和各種基本人權的平等性;第二個原則涉及社會和經濟上的不平等,事實上由於先天資質和後天環境的差異,社會和經濟的不平等是不可避免的,但羅爾斯認為這些自然和社會的偶然因素不應影響道德的考量,「無知之幕」的設計就是要消除這些偶然因素對選擇正義原則的不當扭曲。羅爾斯認為即使是社會地位或資質較佳者,都有理由照顧社會上較差的階級,因為每一個人的幸福都依賴一個社會合作的體系,沒有此一體系就沒有人能有滿意的生活;此外我們惟一能要求每一個人都參與合作的條件,必須是這個體系是一個合理的體系,因此只有使最差階級都能因合作而獲利的制度,才能期待所有的人都能誠心的合作 。 羅爾斯透過無知之幕的設計,決定政治和社會基本制度的指導原則,其中所蘊涵的就是自由主義的公民觀。正義原則所要規範的對象是社會所有成員,而正義原則是由全體成員自由選擇的結果,所以社會成員在選擇正義原則時,就是在扮演統治者的角色,因此自由主義政體是一種自我統治(self-rule),而且遵守正義原則的規定和要求,也等於和其他社會成員充分合作,有助於社會的穩定。但是由於在不違反公共規範的範圍內,自由主義社會每一個人仍然擁有相當大的自由空間,可以使個人以自己的方式追求屬於自己的價值理想,因此在實際生活中個體之間的差異性仍然很大,對於這些性格、習慣、生活方式、價值觀迥然不同的社會成員都稱為公民,「公」的意義何在? 羅爾斯是以正義原則作為公共的規範標準,而且由於社會是一個公平的合作體系,所以這一個標準必須優先於所有其它與之對立的價值,換句話說,只有在不違反社會正義的限度之內,個人才能自由的追求屬於自己特殊的價值觀和人生理想。所以羅爾斯區分公共和分公共領域,上述的標準不必然是非公共生活中的道德理想,羅爾斯允許個人在非公共領域可以為某一個宗教、哲學和道德主張獻身,或對某一團體具有強烈的歸屬感和忠誠,並認為脫離這個觀點思考問題是不可思議的事。有時候由於我們在這些終極目標和人格上作徹底的轉變,而認為自己不再是以前的「我」,這種意義的「我」,是指這些信仰和情感所構成的「非公共認同」(nonpublic identity);至於在政治觀念下的「我」,則不會因為信仰和情感的轉變而有所不同,羅爾斯稱這一部分的自我認同為「公共認同」(public iden- tity)。譬如一個公民不會因為宗教信仰的改變,而喪失或改變其公共認同,他仍然具有正義觀念所規範的權利和責任 。 公民身分就是來自於個人在參與公共規範制訂時「公共認同」,儘管在實際生活中,自由社會的個人既不分享同樣的生命理想,也沒有共同的人生目標要追求,但是他們在參與正義原則時卻是基於相同的身分,即自由、平等、理性的存在者。大家都認為以這個身分制訂社會基本結構的指導原則是公平、合理的,所以這個身分也是我們參與社會合作、統治和管理社會的共同身分,由於羅爾斯認為一般正常人都具有參與社會合作的能力,因此每一個成人都是公民。因此對自由主義而言,每一個人同時具有兩種能力,一個是追求獨特價值理想的能力,一個是選擇、同意和服從正義原則的能力,由於這兩種能力是正常人理性成熟後都會擁有,所有自由主義的公民概念具有普遍性。 有人可能會認為羅爾斯契約論的描述只是假設性的契約,每一個人一生下來就活在社會之中,對於社會的基本結構,並不是真的是經由個人選擇和同意的結果。但是這樣的質疑並不影響羅爾斯所闡述的公民概念,根據羅爾斯的主張,一個合格的公民,所指的是其選擇和同意正義原則的理性能力,誠如華爾準所言,測驗一個社會是否正義,並不是問生活在這個社會的個人是不是已經同意該社會的協議,而是問這個協議是否可以表達社會成員同意的一個結果。也就是說,假設性契約問的是:如果在這樣的情境下,理性人會接受什麼?這類契約所獲得的結論是基於理性,所以不會因為它不是實際契約而失去效力。因此任何具有成為社會合作充分成員能力的人,自由主義都視其為合格的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