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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财富价值决定的一般性和特殊性
劳动的目标是要创造财富。财富是劳动的直接产物。那么作为生产要素组合的劳动,从财富创造的价值决定性上讲,究竟是每种要素都起着作用,还是只有某种要素在起作用?如果是每种要素都起作用,那么这各种要素的作用又有没有差异、会不会变化?这是经济学研究中历来争论不休的大问题。
笔者认为,与生产要素的一般概括和历史演变中的特殊状态相联系,财富价值的决定性也存在一般与特殊的区别。从一般性讲,财富价值也是历史上始终存在的范畴,它是衡量人的劳动创造能力和贡献水平的标准,实则是劳动中各种生产要素共同创造能力的表现,而决非是某种生产要素的独特产物。正像每种生产要素在生产进行中具有不可缺少的作用一样,缺少了某种生产要素,财富就无法创造得出来,也没有什么价值可言。换句话说,每种生产要素都是其参与组合的劳动过程财富价值的创造因素。这就是财富价值决定的一般规律性。
财富价值决定的特殊性是指各个具体的社会阶段人们对生产要素创造价值决定的认定性。虽然从一般意义说每种生产要素都对价值创造具有决定作用,是价值生成的构成因素,但是表现在不同社会阶段中,各种要素的实际作为却是有差异的,尤其是在社会的认定性上讲,更会由于人为的或意识性的因素而大相径庭。历史上在有关生产要素价值决定作用认识上出现过的众多学术派别之观点,已经清楚地证明了这一点。概括地说,影响价值决定特殊性变化的作用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劳动中生产要素的自身变化。如前已述历史上劳动中生产要素是处在不断分离变化之中,每种生产要素的具体作用和地位也是变化着的,由此必然导致价值构成及其创造因素的实际变化。二是社会财产的所有权组合演变及影响作用。这后一种作用是个复杂问题,很需要作补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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