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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高等学校与学生之间行政关系(2)

2015-11-01 01:27
导读:二、高等学校对学生进行 行政管理 产生纠纷是行政诉讼的调整范围。因此,在对于高校在依法授权从事学籍管理、毕业证书办法等工作中,学校与学生就

二、高等学校对学生进行行政管理产生纠纷是行政诉讼的调整范围。因此,在对于高校在依法授权从事学籍管理、毕业证书办法等工作中,学校与学生就产生的纠纷学生是可以提出行政诉讼的。该类案件应涉及到审查高校行政过程是否合理,而非审查高校是否具有此主题资格。同时,审查高校在处理决定时仅限于目前有法律依据的,不应将学校作出的一切管理决定都作为司法审查的对象。高校在日常教学管理中,在管理和处理学生时应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运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规定程序。首先,制定的校纪校规不能和法律法规相抵触,做到法律法规运用正确。其次,注意不要违反法定程序和滥用职权。最后,学校在对学生进行管理时既要注意收集证据,也要处分公正。我国需要制定出与高教法配套的法规和规章,以使高等教育法的原则更为具体,使其更具有可操作性。从而为受教育者的权利实现提供充分有效的法律救济途径,使我国的高等教育基本做到有法可依,在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的同时,也保障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三、我国教育领域的现行法律法规,多为“管理型的行政法”,法律规定的内容是从维护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的利益出发,是为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的管理提供便利的, 带有浓厚的管理色彩。随着社会转型和教育改革的深入, 公民的主体意识和权利意识不断增强, 在现有的教育行政法律框架下, 如何尊重基本权利, 体现学生的权利和高校行政管理权力的基本平衡, 切实规范高校内部法律关系和内部管理行为, 是一个必须重视的现实问题。解决这个问题有以下几点值得注意。1.市场化背景下, 需要对学生进行规范的合同式管理。2.深化对“行政行为”的认识, 扩大对高校内部特别权力关系司法审查的范围。3.规范高校内部学籍管理部门、学位评定部门的权力运行程序和权力行使行为, 明确它们的职责权限, 使其不当行使权力的行为受到制裁。4.规范高校内部管理部门的自由裁量行为, 使高校内部管理部门的行为受到规范约束。5.重视人文关怀, 把法制教育与依法规范管理结合起来。 (转载自http://www.NSEAC.com中国科教评价网)
四、高校是为社会培养高级人才的机构,也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构建
和谐社会的过程中,理应成为社会和谐的典范。构建高校与学生之间的和谐行政法律关系具有重要意义。我国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相当复杂,这种复杂性归根结底与社会关系本身以及调整该社会关系的相关法律的复杂性是分不开的。首先,我国当前的社会利益关系非常复杂;其次,现阶段各领域法制发展不平衡在这种情况下,要构建高校与学生之间的和谐行政法律关系有以下几个重点。首先,加强学生的行政法主体意识;其次,转变高校管理观念,实行依法治校;最后,要完善相关教育立法。由于种种原因,高校与学生之间存在着一些不和谐的状态,诸多问题还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如高校校纪校规的合法性、程序正义、学术自治及有限司法审查等。这些问题涉及到国家对高等教育的干预与高校办学自主权之间的权限划界,要在现有体制和法律框架内,提出完满的解决方案可能还不现实,它需要今后立法机关的立法予以完善,也需要司法实践不短的经验总结。
五、普通高校与学生间最基本的是行政法律关系,但是又有其特殊性。我们
应当吸收国外相关制度注重人权保障的法治和宪政精神,并借鉴基础关系和管理关系理论以是否影响学生法律地位的标准,把普通高校与学生的行政法律关系区分为外部行政法律关系和内部行政法律关系,以求在保护学生合法权益和照顾普通高校教育管理工作特殊性之间达到平衡。即,一方面为了照顾普通高校的育人目的,承认其行使教育性必需的自主管理权而与学生间的内部行政法律关系,避
免司法介入;另一方面,普通高校的自主管理权不得侵犯学生的宪法性权利,凡涉及学生和学校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学籍管理、纪律处分或由此连带的涉及文凭和学位证书发放等决定应当认定为行政处理,适用法律保留原则和司法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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