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高等学校与学生之间行政关系
2015-11-01 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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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20世纪的最后几年,我国公立高校,在经历和实行国家有关
前 言 20世纪的最后几年,我国公立高校,在经历和实行国家有关
教育管理、投资、招生、学校管理、教学科研、毕业
就业等多方面改革措施之同时,面临着主要由学生直接发起的法律挑战。诉讼实践的广泛展开,引起了广泛的关注,也使得我们不禁思考案件背后的问题,亦引发学界与司法界纷纷就相关问题进行理论上的探讨。其中值得探讨的问题很多。理清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有助于我们更好的学习和学校的顺利教育。
近年来,学生控告学校案件不断发生,可以举出的例子十分多。在网上,报纸上经常可以看到和以下案件类似的报道。
1、2004年12月“大学生教室接吻被勒令退学案”四川某高校两名学生在教室接吻被教室监控设备拍下,学校勒令当事学生退学,学生不服将学校告上法庭。在成都开庭。经过一年的起诉、驳回、上诉后,于2005年12月5日两位学生接到终审败诉的判决。
2、2006年初,
沈阳农业大学某大二学生在参加学校组织的考试中作弊,被巡考老师发现并取消了她的考试资格,后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学生提起诉讼。6月14日,此案在东陵区法院公开审理。8月8日,东陵区人民法院对沈阳市首例“考试违规被开除,学生状告农大”案作出了一审判决:撤销开除决定。农大败诉。
3、2006年1月,
中央民族大学有10名学生因考试作弊被民大开除,有四名学生坚持申诉。北京市教委于2月28日和9月8日,两次发出《学生申诉处理决定书》,要求中央民族大学撤销对学生的开除决定,但民大对此一直未做出正面回应。根据市教委的决定书,民大如不服市教委的处理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后60天内向教育部或北京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但中央民族大学并未在此期限内向有关部门提出复议。但目前的法律规范只赋予了教育部门对争议作出裁决的权利,但却没有明确,如果遇到学校拒不执行的情况,如何能够保障这个决定得到贯彻落实。教育部门缺少这样的强制执行能力,只能督促学校执行。教委陷入尴尬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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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面的案例我们发现,同类的案件在不同的地方和法院得到的结果也是不同的。那么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不同呢?高校与学生之间到底是怎样的法律关系,这种关系应该怎样处理?高校所制定的
规章制度与国家法律之间到底有什么冲突,而这种冲突应该怎么解决?学生的正当权益受到侵害是应该向哪个部门寻求法律援助?怎样才能建设学生与高校之间和谐的关系,建设一个优质的学习环境呢?这些问题都值得我们去思考,去探讨。只有一一解决了这些问题,社会才能得到更好的发展。文献综述
随着我国高校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和高校办学规模的扩大, 高校与学生之间因为入学、学籍管理、学位授予、以及其它纪律处分等方面的法律纠纷渐趋增多,当事人也越来越多地倾向于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纠纷,如何认识高校与学生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如何规范高校与学生之间管理与被管理的法律关系,已经成为高校管理工作中无法回避的问题。我国已经出台的《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师法》、《学位条例》等就是调整高校与学生之间法律关系和解决纠纷的主要依据。教育法调整的领域十分广泛而复杂,因而教育法律关系也极为多样与繁杂。仅就学校内部的法律关系分析,不仅涉及到学校与教师、学校与学生、学生与学生、教师与教师等不同主体间发生的法律关系,而且某一对主体间如学校与学生间的法律关系也是极为复杂的。在具体的情况下,它有可能是教育民事法律关系,也有可能是教育行政法律关系,更有可能成为教育诉讼法律关系。
通过对资料的收集和总结,笔者对高校与学生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有了较为深入的了解。现在国内外的文献中,对于高校与学生之间的行政关系及其解决方案主要呈现出几种观点。本文就对几种主要的观点进行了归纳,分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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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学校对学生的管理从本质上看,是行政
法学上所谈的公共行政。因此,学校与学生在有些场景中的关系肯定是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法律关系,它在学生以其独特的身份属性(受教育者、文化接受者、被管理者)与学校发生关系时而产生,此时,学校是主体,如毕业证、学位证的发放、开除学籍、推荐保送生等等环节中所体现的校生关系。这些行政法律关系相当特殊,与教育关系紧密相关,前者以后者为基础。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必须强调学校行政权的行使应该遵守教育规律,以育人为基本原则。如果在理论上不承认学校与学生间的行政法律关系的存在,势必在司法实践中导致处于弱势群体的学生维权无门,救济权利得不到保障;也势必使学校成为无人监督的特殊行政主体,严重影响我国教育法制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