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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高等学校与学生之间行政关系(3)

2015-11-01 01:27
导读:六、高校在依教育法律法规或高校规章对学生进行管理时,是以公法主体的身份而存在,高校依据国家赋予其的提供教育服务并进行管理的公法职能行使权力

六、高校在依教育法律法规或高校规章对学生进行管理时,是以公法主体的身份而存在,高校依据国家赋予其的提供教育服务并进行管理的公法职能行使权力,学生负有服从容忍之义务,这也就意味着高校与学生之间存在着行政法律关系。但高校作为履行特定职能的公法主体,在行使其对内部事务进行处置的“自
由裁量权”过程中与学生发生了一些纠纷。学生与高校行政法律纠纷的大量增多,除了学生的维权意识不断提高之外,更主要的是:1.教育行政法律法规严重滞后;2.学生权利保障的法律法规缺位;3.教育行政部门、高校及其内部机构“立法”
越位;4.高校管理中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5.学术权力行使过程中存在着绝对性、无序性和随意性。学生与学校行政法律纠纷的权利救济途径有以下几种:1.向所在的学校申诉;2.向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或人民政府申诉;3.提起行政诉讼;4.教育仲裁机制的引入。
以上几种观点,基本上囊括了现阶段学界对高校与学生之间行政法律关系的理论研究。现阶段关于高校与学生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的讨论中,大家都已经承认学校和学生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学校是行政主体,而学生则是行政相对人。
关于学校是否行政主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首先,学校是否具有被授权为行政主体的条件;其次,是否有授权的必要;再次,是否有法律依据;最后,被授权主体能否独立行使行政职权。从以上几点来看,学校是属于行政主体的,而学生是行政相对人这点是不需要论证的。此外,学者们在论证如何调整高校与学生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方面也有一些共识。首先,国家理发机关在今后的立法中应该完善高等教育法的相关配套法律,以保证高校对学生的管理有法可依;在诉讼程序上,应引进国外一些先进的诉讼方式,成立一些更为方便处理学校与学生纠纷的的机构,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保障教育机构的正常行政秩序。其次,学校方面应该制定更为合理的校纪校规,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为维持正常的教育秩序和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校的行政职能,防止学校滥用职权,使高校只能部门依法办事,依校规办事。再次,学生自身也应该提高行政法主体意识,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努力;同时,也应提高自身法律素质,做到学生应尽的义务。最后,社会也应该对高校和学生之间的关系加以应有的关注,让学生对自己的合法权益保障更有信心。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发布)
要想在学校与学生之间构建一种和谐的行政法律关系,并不是某个人或者某个机关努力就可以实现的,这需要学校与学生、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合力。我相信, 有我们的共同努力,目标一定能实现。论文出处(作者):
试析查禁卖淫嫖娼存在的几个法律问题
高等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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