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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离婚案件之共同财产分割

2016-01-10 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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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文关键词:离婚财产分割 家务劳动价值 清算制度

  论文摘要: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财产的存在形式出现了多样化,夫妻财产也呈多元化发展,从其表现形式、财产构成等方面都发生了明显的变化,不少家庭里不仅有有形财产,还有无形财产,这些财产类型不断的丰富了夫妻财产的内容.但由于时产的复杂性、多样性并且涉及到诸多法律,使得在司法实践中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常引起部门法之间的冲突.为此,本文通过分析具体案例,在借鉴国外立法经验的基拙上,提出了完善我国离婚财产分钊法律制度的建议.

  近年来,我国离婚率总体上呈现出逐年上升的趋势,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也越来越多。离婚案件的争议主要涉及夫妻感情是否确己破裂、子女抚养以及财产分割等问题,其中离婚财产分割是离婚案件的关键,是离婚诉讼中双方当事人争议最多、复杂度最大的部分,这是因为随着社会生产力水平的提高,社会上各种经济产物的出现,财产的存在形式也就多样化,不再单单仅限于有形财产,在婚姻财产中存在着不少无形财产,如股权、有价证券的财产性权利等,这使得法官在实践中对该无形财产的分割问题感到棘手,因此借鉴国内外先进的立法例,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准确的法律定位及立法规制显得刻不容缓。

一、我国离婚财产分割制度的立法现状

《婚姻法》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其意思是: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意见》也规定了,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应当依照《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

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但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若夫妻一方在离婚时有过错的话,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应当根据照顾无过错方原则,给无过错方多分几成财产。

二、我国离婚财产分割制度的立法缺陷

目前,我国《婚姻法》的离婚财产分割制度,不管是对夫妻共同财产范围,还是在财产分割原则上,或是在财产分割方法上都存在一些缺陷,具体表现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上过于狭窄:财产分割原则存在不周延性;在财产分割方法上形式化。

(一)共同财产范围的立法缺陷

就目前立法现状而言,我国《婚姻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规定,只限于有形财产,范围过于狭窄。

首先,对于那些由于要照顾家庭从事家务放弃工作机会的妇女,自身人力资本不但因结婚而减少,且在离婚时有得不到肯定或合理的分配,所以在离婚财产分割范围中包括配偶一方基于另一方牺牲而增加的人力资本作为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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