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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概念可区分为交换价值、客观价值、主观价值、具体使用价值和抽象使用价值等。一般来说,“价值”被认为是商品所有者之间商品交换关系的产物,因此一般所说的商品的“价值”,实际上就是商品的交换价值。“价值”一方面源于抽象的使用价值(效用);抽象的使用价值(效用)决定消费者的主观评价;消费者对商品的主观评价体现着商品的主观价值,所以“价值”具有主观性。另一方面“价值”还取决于商品生产的费用,所以价值又具有客观性,即将商品的生产费用称之为商品的客观价值。马克思认为,“价值”是交换价值(价格)的基础,交换价值是“价值”的表现形式。这种提法不能解释某些难以复制的商品的交换价值,如艺术品、出土文物。劳动时间仅仅是决定交换价值的一个因素。实际上,商品的客观价值是供给的基础,生产者在制定销售价格时所依据的是客观生产费用的消耗。应该说,商品的客观价值是交换价值的基础,但是有客观价值不一定有交换价值。消费者的主观评价即商品的主观价值决定商品的客观价值能否被经济社会所接受及接受的程度。
劳动价值论和生产要素价值论是从供给角度研究“价值”决定的客观价值论。这两种价值论只考虑了“价值”决定的客观性,否定了价值的主观性。劳动价值论认为劳动投人是价值决定的唯一因素,然而商品所耗费的抽象劳动只构成商品生产费用的一部分。生产要素价值论认为包括劳动、资本、土地在内的三要素共同决定价值。因此,劳动价值论本质上是一种生产要素价值论。
边际效用价值论是从消费者的主观需求角度来研究价值决定的主观价值论。它否定了价值的客观性,企图完全用个人的心理感受来说明“价值”,使“价值”完全失去了任何物质内容。需求者在购买商品时所依据的是商品的抽象使用价值,但是没有客体就没有商品的抽象使用价值。商品的“价值”不仅取决于基于主观评价的主观价值,而且取决于基于客观消耗的客观价值,或者说费用和效用共同决定交换价值,即“价值”是主观价值和客观价值的统一。恩格斯也认为:“物品的价值包含两个要素,争论的双方都硬要把这两个要素分开,但是正如我们所看到的,双方都毫无结果。价值是生产费用对效用的关系。”因此,笔者对“价值”的解释是符合恩格斯关于“价值是生产费用对效用的关系”这一论述的。
二、价值的源泉与价值量的决定
(一)价值的源泉
马克思认为劳动是创造价值的唯一源泉,非劳动要素(如土地和资本等)并不能创造价值而只能转移价值,并且不能创造使用价值;非生产性劳动不创造价值,供求关系不影响价值创造。然而,在“价值”范畴已经被直接明确地界定为“抽象人类劳动”的前提下,创造价值的唯一因素自然就是劳动而不可能是其他任何要素。先把价值定义为人类劳动的凝结,然后又把劳动当作价值的唯一源泉,这实质上就等于说活劳动是物化劳动的唯一源泉、劳动创造劳动或劳动是劳动的源泉。这种解释价值源泉的方式显然不能令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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