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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从马克思价值创造与价值分配的关系的理论看劳动价值论的不足
马克思曾在多处提及劳动条件的重要性如他在论述资本主义“机器和大工业”生产时说道:“大工业把巨大的自然力和自然科学并人生产过程,必然大大提高劳动生产率,这一点是一目了然的。
马克思在论述价值决定时,提出了“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概念,认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在这里,“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被他毫不含糊地作为价值形成的一个条件。为了使读者能更好地理解他的意图,他紧接着解释道:“例如,在英国采取蒸汽织布机以后,把一定量的纱织成布所需要的劳动可能比过去少一半。
但是,马克思以劳动价值论为基础,最后却得出像国际歌里所唱的那样“一切归劳动者所有”、生产资料所有者若得到超过生产资料价值的价值就是不道德的结论。即对于生产资料所有者来说,他提供生产资料应该是无偿的。然而,事实却是:不但劳动成果是在劳动的提供者和生产资料的提供者之间分配,而且,劳动者所得反而极少。这是为什么呢?马克思对此的解释是:虽然全部价值由劳动者创造,但价值的分配与价值的创造无关。“一定的分配形式是以生产条件的一定的社会性质和生产当事人之间的一定社会关系为前提的,因此,一定的分配关系只是历史规定的生产关系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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