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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事实上,就市场经济的某些本质要求而言,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前提下,都是可以实现的;而公有制经济的本质要求,也可以通过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得到满足。首先,公有制基础上可以形成市场经济发展所需要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市场主体。公有制的本质是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并且凭借这种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获取经济利益,而如何实现这种本质,则完全可以而且应该根据社会化生产的要求选择必要的所有制实现形式与企业组织形式。而这些适应社会化生产的经营方式和企业组织形式,既可以在私有制的条件下被采用,也可以在公有制的条件下被采用,与采取何种所有制形式无关。其次,在公有制基础上可以建立和健全发达的市场和完善的市场体系,也可以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既然在公有制基础上能够造就市场经济发展所需要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市场主体,那么这些公有制条件下形成的市场主体必须有自身的经济利益,并会为实现自身经济利益的最大化而积极投身于市场的交换与竞争活动之中。这既是市场经济赖以产生、存在的基础,也是市场经济赖以发展的动力所在。成千上万市场行为主体的行为汇集在一起,将促进各种市场的发育和完善,并且促进市场机制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这两点都是为我国改革开放的实践所证明了的。
进一步地说,公有制与市场经济兼容的问题本质上是国有企业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下能否生存与发展的问题。一方面,国有企业的价值目标、发展动力与指挥权力的外在化等表现确实与市场经济的要求存在矛盾;另一方面,发展国有经济可以为发展市场经济创造必要的物质条件与良好的社会环境,这样不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市场失灵”的状况出现,还可以利用国有经济自身发展战略与经营目标的长远性使国有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占据很大的优势,这同时也是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的保证。当然,为了克服国有企业与市场经济体制之间的矛盾,实现二者的有机统一,在投资巨大、公益性较强的基础产业行业中,必须改变国有企业的市场进人方式,实现政企的适度分开,使这些企业能够真正成为市场主体,参与市场竞争,在市场活动中实现自身的发展壮大,掌握国家经济命脉;在一般竞争领域和盈利性行业,国有企业数量则不宜过多,也不应对非公有制企业的存在与发展构成限制。从我国推行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十余年的成效来看,广大公有制企业普遍通过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推行股份制改造,成功地实现了向市场主体的角色转换,效益得到大幅提高。公有制与市场经济在现实中的和谐统一,正是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中公有制与市场经济严格对立的一个否定。
二、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中生产劳动被严格界定为生产物质产品劳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生产劳动包含范围广义化的矛盾
劳动的生产性与非生产性是由斯密首先提出的,也是马克思论证劳动与价值关系的一个前提。马克思认为,从最一般的意义上说,生产劳动是劳动者为创造物质财富而付出的劳动,它必须是生产使用价值的劳动,尽管在这种使用价值的存在形式上并没有完全否定非物质产品使用价值的可能性。从马克思给价值下的定义来看,只要是满足交换对方价值需要的劳动就是抽象劳动,这一抽象劳动也没有完全否定生产非物质产品劳动的抽象性,但总体上马克思把使用价值的存在形态归结为物质产品,因而他认为只有生产物质产品的劳动才是生产劳动。具体来看,包括一切生产领域中劳动者的劳动和作为生产过程在流通领域中必需的那部分劳动(如包装、保管等劳动)以及各种生产型劳务(如货物运输等)。马克思同时指出:“如果整个过程从其结果的角度,从产品的角度加以考察,那末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表现为生产资料,劳动本身则表现为生产劳动。“这个从简单劳动过程的观点得出的生产劳动的定义,对于资本主义生产过程是绝对木够的。“随着劳动过程本身的协作性质的发展,生产劳动和它的承担者即生产工人的概念也就必然扩大。为了从事生产劳动,现在不一定要亲自动手;只要成为总体工人的一个器官,完成它所属的某一种职能就够了。马克思的上述论述表明,“生产劳动”这一概念的含义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可以变化和发展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随着以服务业为主的第三产业的快速发展,生产劳动的含义也有了新的变化与发展,它所包含的范围也比工业经济时代远远扩大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