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突出“农民”主体教育地位的探讨(1)(2)
2016-04-15 01:12
导读:(四)农民教育的体系虽然健全,但培养新一代农民的重视程度不够 建国以来,我国十分重视农民教育工作,高等农业教育、中等农业职业技术教育、农业技
(四)农民教育的体系虽然健全,但培养新一代农民的重视程度不够
建国以来,我国十分重视农民教育工作,高等农业教育、中等农业职业技术教育、农业技术推广工作,无论是教育职能,还是地域分布的覆盖面上,都构成了一个比较完整的农民教育体系,这是由于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决定了农民教育或农业教育在国民教育体系中的特殊地位。然而,随着教育体制的改革,加之社会对学农、务农的偏见,农民教育体系中培养新一代农民的职能有所削弱。农业院校不断向多科性、综合性学校发展,农科专业学生数在学校中只占30%左右,同时学生“服务农村、献身农业”的观念比较淡薄;农村职业教育并没有突出培养新一代农民的办学理念,往往偏重于以劳动力输出为培训导向;农村基础教育不仅缺乏对学生“学农、务农”的必要引导,往往以跳出“农门”作为激发学生勤奋学习的动力。现代农业是以相对完善的生产条件和物质装备为基础,有效运用现代化的生产手段、农业科学技术和管理方式等要素来组织和经营,要求农民需要具备农学、机械学、管理学、信息学等多方面的知识和技能,因此,要取得现代农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成果,不能仅仅依靠对现有农民的教育和提高,更重要的是确立培养新一代农民的教育理念,着力于对新一代农民的教育和培养工作。 二、突出农民是受教育的主体地位的措施
我国仍然是一个农业大国,坚持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的理念不可动摇。发展现代农业就是用现代物质条件装备农业,用现代科学技术改造农业,用现代产业体系提升农业,用现代经营形式推进农业,用现代发展理念引领农业,惟有进一步重视农民教育工作,加强对现有农民的教育,重视对新一代农民的培养。只有突出农民是受教育的主体地位,才能提高农民教育的实际效果,才能为现代农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奠定基础。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发布) (一)推行农民登记制度,合理界定农民教育的主体对象
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民历来没有从业条件和职业要求,使得农民教育的实际效果不能显现。推行农民登记制度,就是从职业特性和年龄要求上明确农民从业条件和职业要求,从机制和制度上确定农民的职业身分,真正意义上赋予农民与工人、教师一样具有职业内涵。农村居民通过系统的农民教育获得“农民从业资格证书”,使农民有表明职业身分和职业技能的“工作证”,或是农村劳动者从业于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准人证”。只有推行农民登记制度,合理界定农民的职业资格,规范农民的从业条件和职业要求,才有利于突出农民是受教育的主体地位,提高农民教育的针对性,让从事于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民真正得到教育和提高。
(二)发挥国家宏观调控职能,调动农民接受教育的积极性
农民无论是受教育的程度,还是收入水平都是社会的弱势群体,农民的素质状况和收入水平直接关系到现代农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进程,农民教育不仅是要加强引导,使农民从关心自身利益的角度提高接受教育的自觉性。农民教育更重要的是社会问题,国家必须从提高土地产出率共2页: 1 [2]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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