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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岛武宜对于守法精神的论述是深刻的,他恰当地指出了守法精神对于现代法治所具有的基础性、前提性意义。在一个希望建立现代法治的国家中,唯有广大的社会成员普遍地建立起守法的精神,法律才能获得社会主体发自内心的真正认同,才能实现主体精神与主体行为对法律的双重饭依,才能使法律真正地为人信仰。因此在这二意义上来讲,守法精神的主体从整体而言必然应是具有一定理性、知识和社会性的全体社会成员,其中既包括了一般的民众,也包括了法律职业者;守法精神的实现也必然会表现为守法主体外在行为和内在动机与法律精神和要求的相吻合,是守法主体以法的主人的姿态自觉地、积极的去守法,从而实现法的自我内化的良好状态。
针对我国的社会发展,守法精神同样具有重要意义。在《制度公正论—变革时期道德失范研究》一书中,高兆明先生即明确指出,“守法精神是晚发民族克服现代化过程中无序失范的最有效亦最经济的精神法宝。”在构建一个民主良序的法治社会的征程中,我们固然需要主体精神和自由精神,但守法精神的确立却也是不可忽视的重要方面。“在现代社会,守法精神表达的是对社会正义制度的道义认肯与信任,对社会公共利益、行为规范的尊重,表达的是一种自制、自律精神。这一基于道德层面的对于守法精神的解读,实际同样可以运用于我国法治建设领域。十多年的法制建设已经改变了我国社会生活无法可依的局面,但立法的完善却并不一定标志着社会守法精神的形成。中国特定的历史背景和社会现实条件决定了我国法律制度的创设与法律制度的实现之间仍旧存在着较大的距离,社会成员自觉守法和护法的精神观念还远未形成,因此,培育和倡导守法精神是我国法治建设过程中不可回避的重大课题,而当前社会日益知识化的趋势,更为法治建设过程中守法精神的生成提供了不同于以往的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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