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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说:”谁把橡树下拾得的橡实或树林的树上摘下等苹果果腹时,谁就确已把它们拨归己用。……劳动使它们与公共的东西有所区别,劳动在万物之母的自然所已完成的作业上面加上一些东西,这样他们就成为他的私有的权利了。……我的劳动使它们脱离原来所处的共同状态,确定了我对于它们的财产权。
总之,对财产的私有权产生于劳动,劳动的正当性成为私有财产正当性的前提,也就是说,对用自己的身体进行的劳动所享有财产权提供了合法性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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