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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认为,决定价值的劳动不是“有用劳动”,而是“人类劳动本身”,“是人的脑、肌肉、神经、手等等的生产消耗”;它不是“比较复杂的劳动”,而是“简单平均劳动”,是“每个没有任何专长的普通人的机体平均具有的简单劳动力的耗费”,“比较复杂的劳动只是自成的或不如说多倍的简单劳动”;从量上看,它不是由“单个劳动力”决定,而是由“社会必要劳动量”决定;不是所有的社会必要劳动量都能形成价值,而是在“社会必要量”的范围内社会必要劳动才能形成价值;不是商品生产者的私人劳动决定价值,而是取决于这种劳动能否成为社会总劳动的组成部分。所以,我们要认识决定价值的劳动,就必须从生产商品的劳动中抽象掉“劳动的各种具体形式”,获得“抽象人类劳动”;把“比较复杂的劳动”换算成“简单平均劳动”;使“单个劳动力”起着社会平均劳动力的作用,转化为“平均必要劳动时间或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还应计算出商品的社会需求及投入“社会必要量”的“社会总劳动”及其构成。经过反复的抽象、换算、转化、计算,我们对劳动还能把握到什么?商品生产者根本无法知道自己的劳动能否形成价值,能形成多少价值。当商品价值转化为生产价格时,情况就更复杂、更扑朔迷离。如果说劳动决定价值时,商品生产者无法说明自己的劳动能否成为价值,形成多少价值;而出现生产价格时,社会各部门的生产价格很难说是由劳动来决定的。
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是:马克思实际上已意识到价值的本质是人的关系,但是,他从劳动价值论的立场出发,坚定不移地贯彻劳动决定价值的观点,否定非劳动因素在价值决定中的作用。而这一切需要以高度抽象的方法对劳动进行研究,其结果是揭示了价值的本质是人的关系,劳动却成了不可捉摸难以理解的东西。如果说马克思在别人看到物与物关系的地方,发现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那么,我们就应该从马克思论述劳动决定价值的每一处地方,体会到这实质上是在论述人与人的社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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