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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两者所追求的国家形式及政府运作方式也有很大差异。由于霍布斯的主权逻辑限制的是作为被统治者的人民,因而主权务须强大,而最能体现主权特性的当然是君主专制制度,由此,霍布斯背负了专制主义的恶名。而对于洛克来说,由于其宪政逻辑要限制的是国家权力,因而政府的运行要遵循法治原则,还要实行立法权与执行权的分离。在立法、执行分离的基础上,洛克主张议会在国家机关中处于最高位置,而议会是由人民选举产生,并受人民制约,因而,洛克的宪政逻辑体现出明显的以权利制约权力的民主色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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