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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权逻辑与宪政逻辑一霍布斯与洛克自由主义思

2016-07-05 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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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霍布斯与洛克同为自由主义的契约论阐述者,但他们却得出了两种不同的政治学说,霍布斯遵循的是主权逻辑,构建了一个强大的国家主权,而洛克却遵循宪政逻辑提出了有限政府的主张。两种逻辑反映的是权威与自由这两个对立范畴的复杂关系。这两种逻辑有其差异,却又需要共存于自由主义的政治设计之中。

霍布斯是近代西方伟大的政治哲学家,其第一次系统地阐述了近代的国家学说。由于霍布斯主义的个人主义的研究方法、国家产生于公民的同意的主张以及对个人权利的论述等因素,其被视为自由主义的代表人物,甚至被称为自由主义的奠基人。但霍布斯主义与洛克版的自由主义之间存在着深刻的矛盾,即,霍布斯通过契约论得出了一个强大的“利维坦”式的国家主权,并一再强调国家主权的至上性,蕴涵于其契约论中的是一种主权逻辑,而洛克却通过同样的契约论路径得出了一个有限的法治国家,其所揭示并遵循的是一种宪政逻辑。

霍布斯通过契约论的阐释得出了他的主权逻辑,其基本原则是:人们基于自我保存的需要而通过同意建立了国家主权;主权至高无上,不受制约;主权是一个统一的人格,不可分割;主权的宗旨是抵制人们无限追求私利的本性,确保安全稳定的社会生活,即保护人的安全;君主制是最能实现主权的宗旨和特征的国家形式;主权衰败在于主权者对绝对的权力的放松。霍布斯的主权逻辑处处体现出他对人的卑劣的品行的恐惧,在此恐惧之上,他才构建了一个强大的“利维坦”。

而洛克通过契约论构建的国家却完全是另一副面孔,是一种与主权逻辑相对的宪政逻辑:国家、政府产生于人民的同意;国家的目的是保障以财产权为核心的权利,并且政府行为受此目的限制;政府运作要采取法治原则和分权原则;如果政府不能履行保护人民权利的职能,就意味着政府的解体,人民可以重立政府。霍布斯的主权逻辑构建了一个强大的国家主权,而在洛克的宪政逻辑中,对于个人权利的重视以及对于国家权力可能对权利产生威胁的优虑是其明显特征。两者存在着甚大的差异。

首先,尽管霍布斯与洛克都以性恶论为其预设前提,但霍布斯的主权逻辑强调的是被统治者的性恶,而洛克的宪政逻辑则强调统治者的性恶。霍布斯认为人的理性教导人们“自我保存”,人们对财富、荣誉、权势的争夺使人们相互猜疑、战争,惟有建立一强大的主权使人们心生畏惧,并且这畏惧大于对于邻居的畏惧,才能克服人们极端自利、卑劣的品行,维持社会存在。主权之意义即在于抑制被统治者的卑劣。至于主权者,由于他没有参与订立契约,因而仍旧留在自然状态,其品行如何无关宏旨,只要其能够使人们害怕他甚于相互害怕。

而在洛克的视野中,人性普遍优良了许多,至少其能够自己组成社会而过社会生活。但是,人是理性自私的,总是倾向于谋求利益最大化,掌握权力者更是倾向于使用其手中的权力扩大自身的利益,而导致侵害他人的权利。虽然被统治者也是理性自私的,但由于其没有掌握公共权力,对他人权利构成的威胁远远小于统治者。这里出现了与霍布斯截然相反的论调,洛克似乎在说,统治者必然是恶的,因为他们掌握着权力,随时会侵犯人们的权利,这与阿克顿勋爵那则宪政名言不谋而合: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

其次,由于对“谁性恶”的强调有所区别,霍布斯与洛克对需要加以限制的对象的侧重也就有其不同。霍布斯的主权逻辑建构在对民众性恶的担忧之上,因而其强调保证主权者的绝对地位,以此对被统治者加以严格限制。主权至高无上,不受制约,不可分割;而被统治者必须臣服于主权者,“如果他拒绝遵守或声言反对他们的任何规定,便是违反了自己的信约,因之也就是不义的行为。不论他是不是属于这个群体,也不论是不是征求了他的同意,他要不是必须服从他们的决定,就必然会被抛弃在原先所处的战争状态中;在这种状态下,任何人都可以杀死他而不为不义。”川但洛克却在“权力是腐败的温床”这一认识基础之上将权力视为对个人权利潜在的威胁,因而反对绝对的不受限制的权力,“它(立法权)对于人民的生命和财产不是、并且也不可能是绝对地专断的”,“他们的权力,在最大范围内,以社会的公众福利为限。这是除了实施保护以外并无其他目的的权力,所以决不能有毁灭、奴役或故意使臣民陷于贫困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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