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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督促程序的缺陷及其补救(2)

2016-07-11 01:14
导读:其次,在时间上的不衔接。与国外多数国家做法不同,我国现行立法没有将督促程序与诉讼程序作任何形式上或内容上的衔接,债权人申请的支付令一且被

其次,在时间上的不衔接。与国外多数国家做法不同,我国现行立法没有将督促程序与诉讼程序作任何形式上或内容上的衔接,债权人申请的支付令一且被提出异议而立即失效,如果债权人欲起诉债务人,则一切还要从零开始。一般来说,从债权人提起支付令的申请开始,至法院作出终结裁定至少要消耗25天到30天,而这段时间可谓徒劳无益。债权人由此而不得不放弃适用督促程序的想法。

最后,手续上的不衔接。我国民事诉讼素来重法官职权的运用,轻当事人处分权的行使。不无奇怪的是,在督促程序中,现行法院却一改传统,异常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严格遵循“不告不理”原则,集中表现为案件因督促程序终结而停止,却并不自动进人诉讼程序。债权人若想启动诉讼程序尚需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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