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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督促程序的缺陷及其补救

2016-07-11 01:14
导读:毕业论文范文毕业论文,试析督促程序的缺陷及其补救论文模板,格式要求,科教论文网免费提供指导材料:   论文关键词:替促程序 人性恶 社会诚信  论文

  论文关键词:替促程序 人性恶 社会诚信

  论文摘要:督促程序自在民事诉讼法中被设置以来已遗十余载,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替促程序多被闲里,鲜有被成功运用,沦为民事诉讼制度构建上的乌托邦已是不争之事实。替促程序的沦落是多方面原因综合所致。首先,其自身程序方面的存在缺陷;其次,民事诉讼相关制度合不足;最后,我国社会缺乏替促程序生长的基础。由此,替促程序的改革与完善就应当从多个方面,多个层次,综合入手,否则仍难逃失败之命运。

  一、引言:陷入困境的督促程序

督促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给付金钱和有价证券的申请,以支付令的形式,催促债务人限期履行义务的特殊程序.川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快速流转的需要,1991年制定的民事诉讼法增设了督促程序,以期便捷、快速地解决债务纠纷。民事诉讼法规定了督促程序之后,引起我国理论界和实务部门的普遍关注并寄予崇高的期望。然而,与众人的良好期待恰恰相反,督促程序并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便捷、快速解决债务纠纷的神奇功效。十余年的司法实践证明,督促程序形同虚设,已经沦为民事诉讼制度建构上的一个实实在在的乌托邦。最高法院于2000年底专门曾就督促程序问题作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督促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解释,但是,其实践结果并不理想,值得我们反省和深思.

  二、督促程序若干缺陷之透视

(一)督促程序适用率不高

根据1997年《中国法律年鉴》的统计,1996年,全国法院适用督促程序受理的案件182 930件,而同期共受理民事、经济案件4 613 778件,适用督促程序审理的案件在民事、经济案件总数中所占比例仅为3. 9600,适用普通诉讼程序的案件是适用督促程序审理的案件的24倍多.可见督促程序在司法实践中利用率之低.相比较而言,在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情况正好相反,督促程序在实践中利用率相当高。例如,1987年西德统计,一年受理的债权人申请支付令的案件为6 609 801件,而同年法院受理的一审民事诉讼案件为1 587 903件,以督促程序解决的案件是通常诉讼的3倍多;在日本,1987年全国受理的适用督促程序的案件为620 960件,同年全国受理的一审通常诉讼的民事案件为319 326件,以督促程序处理的案件是普通诉讼的近2倍。

(二)异议权过大造成督促程序大量失效

根据现行规定,支付令发出后,如果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无须审查异议是否异议有理由,支付令自行失效,法院直接裁定终结督促程序.然而,立法的缺陷在于支付令的条件过于宽松,实践中债务人往往可滥用而随意提出异议,使大量的支付令失效。事实上,适用督促程序的案件被申请人提出异议的确司空见惯,一些被申请人为了拖延时间,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故意提出不实的书面异议,令支付令失效.如此折腾,增加了申请人的讼累,浪费了法院的人力、物力。在社会上还造成恶劣的影响,打击了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信心,令当事人不愿意再援用此程序。

(三)支付令申请费负担不合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3条的规定,督促程序因债务人异议二终结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债务人未提出异议的,申请费由债务人负担。司法实践中,由于债务人滥用支付令异议权导致债权人多负担申请费,显然对债权人不公平。

(四)督促程序与相关程序衔接不到位

首先,在费用承担上的脱节。根据现行的司法解释,“督促程序因债务人异议而终结的,申诸费用由申诸人承担”。那么,申请人负担以后,是否可以作为催款发生的实际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呢?对此,我国各地法院的实际做法不尽相同。有的则认为,法律既然已经明确规定由债权人承担,就不应该在诉讼程序中再作重复处理,如此以来,就无疑加重了债权人的负担.另根据司法解释:“督促程序终结后,债权人另行起诉的,按照《人民法院收费办法》交纳诉讼费”.当事人倘若先行选用督促程序则必然会导致费用负担上的增加。而这种增加并不能带来合理的预期。如此,反倒不如不选择适用督促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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