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不同外交决策理论中的“判断问题性质”问题(2)
2016-09-27 01:11
导读:二、不同决策分析理论对“判断问题性质”问题的不同处理前文中曾提到,决策必然面对问题。但究竟是谁面对问题,面对什么样的问题,和在解决问题前
二、不同决策分析理论对“判断问题性质”问题的不同处理前文中曾提到,决策必然面对问题。但究竟是谁面对问题,面对什么样的问题,和在解决问题前的“判断问题性质”是如何进行的,在不同流派中,有着不同的诠释。而这些不同的诠释不仅带有不同流派的理论特色,更带有不同理论的理论弱点。
1 现实主义决策理论中的“判断问题性质”
现实主义的外交决策理论,基于以下三个假设:首先,政府是一个统一体,决策者拥有最高的决策权力,完全可以自觉、有意识地行动;其次,决策中的信息传递是完全可靠的;最后,决策者对行动方案进行评估时是客观的。现实主义决策理论的决策主体实际上是一个理性的国家机器,而现实主义国际关系理论中的国家是一个理性行为体,关注安全更甚于其他领域,有明显的高级、低级政治区分,甚至在进攻性现实主义中,对安全的需求会压抑对其他目标的关注。因此,现实主义者眼中的事态是国际环境中的国家所拥有的相对权力状况和所处的安全态势。而这种事态为何会有特性,是因为某特殊事件的发生乃至安全危机致使国家的安全状况发生变化。现实主义决策理论中,“判断问题性质”很大程度上仅仅是当国家面临安全威胁时,衡量安全威胁的等级。现实主义者的逻辑很连贯,外交决策服从于国家利益,国家利益中最重要的是安全利益,所以,外交决策与维护国家安全直接挂钩。因此,外交决策中的“判断问题性质”实质上是衡量某一突发事件对国家安全态势有何影响。在现实主义的决策理论中,形成一个对事态认识的命题与对这个命题的认同是连贯的,因为对事态的认识是基于现实主义安全观、国家利益观;对这个命题的认同也是基于同样的观念,因此可将两个过程简化为“衡量安全威胁的等级。”从另一个角度看,现实主义者对历史上的外交决策的理解往往强调一种做出此种选择而不做出另一种选择的必然性或者应然性。这与国际关系理论的现实主义流派的浓厚的历史决定论倾向有关,如沃尔兹的结构现实主义认为国际政治中的无政府状态和国家间的实力分配情况可基本决定国家在国际政治舞台上的表现,国家并没有本质上的差异,只有相对权力大小的差异,即存在着这样一种情况:国家在某固定情况下应该采取某固定政策,以实现国家利益尤其是安全利益的最大化,或者国家相对权力的扩大化。外交决策中的“判断问题性质”的目的最终还是为了更好的帮助国家扩大安全利益。现实主义者在外交决策中的“判断问题性质”是一个比较矛盾的课题:现实主义者的思维存在一种“泛安全问题化”、“泛国家利益化”乃至“泛生死存亡化”的倾向,即存在不知问题性质的前提下已经将其定性的可能。此外,现实主义的外交决策理论中的“判断问题性质”的目的在于最后为形成某一理性决策过程服务(因为现实主义的决策过程可以简单的看作以下的一个理性过程:对安全威胁做出程度分级——不同分级对应不同的行动方案——不同的方案维护在一个安全低限上的不同安全利益),而这种目的会一定程度上扭曲现实主义决策理论所要求决策主体的“理性”假设,整个过程可能会出现“行为体以理性的目的为目的的行为不够理性”的荒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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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决策机制研究中的“判断问题性质”与现实主义者不同,在决策机制研究中,判断问题性质的主体是居于决策机制核心的某些部门或某些官僚。部门或官僚对问题的定性必然要涉及自身的利益,也必然以部门或官僚所掌握的信息为基础,它们对于决策评估的态度则与整个外交决策的反馈制度有关。定性很大程度上是区别,是寻找问题的特殊性。因此,决策机制研究中的“判断问题性质”有一个显著的特点就是,部门或官僚的特殊性(官僚的利益、官僚在决策机制中的地位)与问题的特殊性之间的相互作用,最终决定某一特定外交决策过程对问题性质的把握。因此在决策机制研究中,问题本身甚至不重要,重要的是谁在以什么身份处理问题和这个问题牵涉到谁的利益。决策机制中的“判断问题性质”严格意义上说,并不是“判断”,而是一种“协商”——利益分配过程。既然问题的定性将极大地约束决策内容,而决策内容与部门、官僚自身利益相关,则部门、官僚需要协商出“问题的性质”,以限定“决策的内容”符合部门、官僚的利益需求或至少不对它们的利益构成根本威胁。直接对协商结果构成影响的是部门间、官僚间的关系,最重要的关系就是“权重”关系,即在决策中所起的作用。整体上看,某决策机制中部门或官僚之间的协商决定问题的定性,外交实践本身没有性质,就算有某种性质,也与“判断问题性质”过程后的性质关系不大。以上的分析的基础是部门或者官僚会优先考虑自己的特殊利益而不是维持“团结”、“集体一致”。但也存在与这种假设完全相反的情况,尤其是当决策机制自身的存在依赖于意见一致时。这种时候的“判断问题性质”有自身的复杂性,一方面,“判断问题性质”过程的结果依然与现实主义者的国家安全利益无关,而与部门或官僚对决策系统的依赖性有关。即在部门或官僚的特殊利益受到有可能使决策系统崩溃的巨大威胁时,参与决策的各部分都愿意尽可能迅速的达成一致意见以合理解决问题。另一方面,“判断问题性质”的目的扭曲,能否达成“合力”比能否符合“问题”本来面貌,对于解决问题来说更加关键。这时的“判断问题性质”实质上是在寻找各方认识的交集,而不是在前一段中的利益的分配。总之,在机制研究中,“判断问题性质”过程可分为两部分:前一部分指,在多个行为体中同时进行,由于每个行为体的利益特殊性,多个行为体对于某种事态的特性的认识会有明显不同,后一部分是指,通过进一步的利益分配性质的协商或者无利益分配的追求认识的交集,再得出一种新的认识。而最终的认同落脚于第二阶段的结果。从“判断问题性质”角度看,机制中的“判断问题性质”与理性国家行为体中的“判断问题性质”的区别的来源是:决策主体的数量不同、国家安全利益在认识形成中的地位不同。而这两个区别的根源还是出处在对决策主体的假设上:决策主体究竟是关注安全的理性国家还是关注自身利益决策机制中的官僚或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