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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植物遗传资源知识产权保护(2)

2016-09-29 02:14
导读:(二)专有权利保护模式。如“农民权”、“特别社区知识权”、“传统社区权”等。主要体现在一些发展中国家如菲律宾、哥斯达黎加等,这些国家多数

(二)专有权利保护模式。如“农民权”、“特别社区知识权”、“传统社区权”等。主要体现在一些发展中国家如菲律宾、哥斯达黎加等,这些国家多数并未明确该权利的属性和体系是否属于知识产权制度的一部分,但这些名称不同的权利,至少是与知识产权制度密切相关的。由于制定一套新的权利体系,有助于植物遗传资源提供者主张专有权利,是保护植物遗传资源提供者知识产权权益的最佳途径。不足之处在于:一是新的权利体系运作需要在立法和实践中进一步探索,其完善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二是除了“农民权”制度能够在国际条约中找到依据,多数新创设的权利体系在目前的国际条约中没有规定,而植物遗传资源知识产权问题主要在于发达国家商业开发与发展中国家传统社区之间的利益矛盾,如果没有强制力的国际条约作为支撑,很难在立法实践中有效的发挥保护植物遗传资源知识产权的作 用。 三、我国植物遗传资源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选择
近年来,我国也频繁遭遇“生命海盗”的侵袭,对于如何在知识产权制度下保护植物遗 传资源提供者权益,笔者认为应该分为三个步骤。 (一) 发掘现有知识产权制度潜力
1、利用商标法提供保护。商标保护期可以通过续展而不断延长,而且商标权可以为集体所有,因此,可以寻求为凝聚与植物遗传资源有关的传统知识的商品或服务注册集体商标 [5]和证明商标。如在越南,其传统的止痛植物药就注册使用了“Truong son”商标 。
2、利用地理标志提供保护。如果某一产品的特征能够归结于传统社区的植物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可以通过保护该社区的地理标记从而达到间接保护植物遗传资源提供者利益的目的。如委内瑞拉的“Cocuy the Pecaya”龙舌兰型植物饮料、越南的“Phu Quoc”鱼豆酱油等[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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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利用专利制度提供保护。如果植物遗传资源及相关的传统知识是属于从自然界的遗传结构、植物中分离、合成或开发的产品以及利用这些植物遗传资源的方法,在一定条件下有可能取得专利保护。但是,由于大部分与植物遗传资源有关的传统知识都经过世代相传,长时间使用,很难满足现行专利制度保护的新颖性和创造性要求,因而很少取得专利。所以,利用现有的专利制度所能提供的对植物遗传资源提供者的保护极其有限。
4、利用反不正当竞争提供保护。有些与植物遗传资源相关的传统知识如我国的一些祖传秘方、传统配方(如云南白药的配方)等并没有进入公有领域,可以作为商业秘密或 Trips 协议第 39 条所指的“未公开信息”而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从而达到间接保护与之有关的植物遗传资源提供者利益的目的。
5、利用植物品种权提供保护。源于传统知识的植物遗传资源,只要该品种是独特的、一致的、稳定的,符合法律上获得植物品种权的条件,可以取得植物品种权保护,但从现实来看,真正符合申请植物品种权的利用传统知识改良和发展的植物遗传资源少之又少,主要是传统社区经过世世代代对本地植物遗传资源的耕种和改良,其权利主体难以界定,权利保护期限的起始更是很难确定,故通过植物品种权保护植物遗传资源提供者利益的作用相当限。 (二)修改现有的专利制度
在相当时期,专门赋予植物遗传资源提供者积极性权利的法律保护框架难以建立,故有必要通过修改现有知识产权制度尤其是专利制度而为植物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提供初步的防御性保护以防止对它们的滥用,即效仿印度,在专利制度中引入“遗传资源信息披露” 制度,包括遗传资源来源公开要求和事先知情同意要求,防止申请者逃避对遗传资源、传统知识提供者的义务而不正当获得知识产权。由于这种保护方式在于防止他人不合理获得知识产权,而非直接授予积极权利,因此被称为防御性保护。虽然在专利制度中增加有关“遗传资源信息披露”的要求,不能够涵盖所有有关植物遗传资源被不当利用的情形,但却可能成为保证满足“知情同意”和“惠益公开分享”要求的有效环节,不失为在知识产权制度中一项切实可行的保护措施。通过要求专利申请对其所利用的植物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有关信息公开,能够得到植物遗传资源获取渠道的信息,督促和引导植物遗传资源利用者遵守遗传资源获取和利用的相关规定,也能为实现植物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利用的惠益分享提供线索和依据。因此,应该积极推进我国的《专利法》第三次修改,在其中增设“遗传资源来源披露”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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