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植物遗传资源知识产权保护(3)
2016-09-29 02:14
导读:(三)建立专有权利制度 从上文中看,现有的知识产权保护难以切实保护植物遗传资源提供者权益,专利制度中的“遗传资源信息披露制度”也仅仅能够
(三)建立专有权利制度
从上文中看,现有的知识产权保护难以切实保护植物遗传资源提供者权益,专利制度中的“遗传资源信息披露制度”也仅仅能够在专利制度中发挥对植物遗传资源提供者的防御性保护作用。从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法律保护的发展趋势上来看,随着知识产权制度的理论发展和完善,植物遗传资源及其相关传统知识提供者是有可能获得一种积极性专有权利的。在诸多与植物遗传资源知识产权保护有关的权利群中,讨论比较多的是“传统资源权”, 2000 年 3 月27 日至 31 日在塞维利亚举行的关于《生物多样性公约》第 8(j)条和相关条款的不 限成员名额休会期间特设工作组第一次会议提议通过的建议中第 50 条:“传统资源权利概念 是作为一个统一概念出现的,更为准确地反映了土著社区和地方社区的意见和关注,同时也完全符合《生物多样性公约》、《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承诺》和世贸组织《关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方面的协定》中的各项规定。传统资源权利不仅是一个制度而且是一个原则框架,可以成为土著社区和地方社区正在寻求的多样性和灵活制度的基础,并能够产生各种各样另外类型的制度(特殊制度)”。笔者认为,“传统资源”应该包含了各种遗传资源、传统知识以及其它基于传统而产生的各种其它资源,所以,植物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应该作为传统资源中的子类别而受到保护。目前,这一权利制度从权利属性到具体制度安排还很不成熟,其中的问题和困难还很多,但笔者相信,随着知识产权制度逐步走向完善,植物遗传资源提供者获得专有知识产权权利是完全有可能实现的。 结束语:我国应该高度重视植物遗传资源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国际上现有的研究成果和经验只能提供一种参考,我们还需要探索适合国情的保护模式,权利的实现不可能一蹴而就:
一是开发现有知识产权制度的潜力。
二是修改《专利法》,增设“遗传资源信息披露”制度。
三是继续深入对植物遗传资源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权利理论研究,用更为有效的专门知识产权制度保护植物遗传资源知识产权权益。 作者单位: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100083
[1] 吴汉东.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变革与发展》[J] . 法学研究,2005
[2] FAO . 《International Undertaking on Plant Genetic resources》Annex II [EB/O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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