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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环境信息 环境信息公开 公民环境权利
论文摘要:目前我国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程度较低,偏重于保密;为公众提供环境信息的方式和渠道过少;程序方面缺乏保障和救济。针对这种现状,我国在政府环境信息公开方面应当转变观念,从修改和整合现行关于环境信息公开的法律规定入手,建构系统的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制度体系。
环境信息公开问题被正式提出来,是西方国家环境运动发展的结果。20世纪40年代以后,欧美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群众环境保护运动日益高涨,并且提出保障公众环境知情权的主张。1992年在巴西通过的《里约宣言》认为:环境问题最好是在全体有关市民的参与下,在有关级别上加以处理。各国应通过广泛提供资料来便利及鼓励公众的认识和参与,应让人人都能有效使用司法和行政程序,包括补偿和补救程序。该原则的确立是环境信息公开问题得到国际社会普遍认同的标志。
近年来,随着我国环境事业的发展,在环境管理中正在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建立政府主导(指令性控制手段)、市场推进(市场经济手段)和公众参与(公众舆论监督)的三方相互制衡的环境管理新模式,而市场手段和公众参与起作用的前提则是公众或社会享有充分的环境信息。因此,环境信息公开问题逐渐引起了社会各方面的重视。
一、政府的环墉信息优势及环墉信息公开的必要性
1.政府的环境信息优势
作为社会公益的主要维护者,政府掌握着众多公共资源和公共组织系统,在获取环境信息方面拥有众多优势,主要体现在:(1)政府拥有较为完善的环境信息收集手段,其环境信息收集可以通过环境监测、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证制度及各种具体环境领域所规定的报告制度等措施,这些措施为政府获得环境信息提供了较为充分的手段。(2)政府拥有遍及全国和环境各领域的行政机构。这些机构的一项重要职能便是对环境信息的收集和处理,广泛的信息来源保证了信息收集的准确性和完备性,从而使政府所掌握的环境信息较其他来源的环境信息更具权威。(3)政府作为公共权力的拥有者,在大量的信息收集中处于主导地位,而各项法律制度的保障则使政府在信息收集中更容易获得较深层次的信息,有利于政府与环境相关各种决策的进行。
2.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必要性
政府因其自身所拥有的优势资源及强势地位,使其在获取环境信息方面处于自然的优势地位,这便导致政府与公众在环境信息占有上的不平衡状态。如果政府对其掌握的信息采取垄断和封闭的态度,公众则会在信息的获取上处于被动的局面,从而阻却了公众参与环境事务的积极性和广泛性。同时,公众信息获取的不充分使公众无法做出正确的判断,无法实现与政府的有效沟通与合作,最终将导致公众参与的机能失效。政府信息的封闭与垄断使公众失去了获取环境信息的正常渠道,使政府与公众两者之间产生严重的信息不对称,进而导致公众参与过程中两者公平机会状态的减损。基于政府对其掌握信息的垄断,政府行为也极易处于不公开的状态,进而因缺乏公众的认知和监督而出现异化。信息的相互公开,尤其是政府信息的公开,才能形成双方的互相信任,保障最基本的机会均等。
从宪政角度讲,政府的权力来源于公众,政府运用这些权力获取的环境信息是一种公共财产,公众享有平等获取的权利。政府基于公众的授权而开展的各项环境保护活动,公众也应有相应的知情权。因此,政府信息公开是“人民主权”原则在国家行政领域的具体体现,它对于节省人们收集信息的成本,促进经济发展,监督政府行为,确保行政的公正和民主,特别是防止政府腐败将起到积极作用。
中国业己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贯穿于《世界贸易组织协定》法律文件中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政府透明度”规则,即政府信息公开原则。这一原则包括与贸易有关的环境方面的法律制度以及相关政府信息的公开。政府应该按照WTO的规则和要求,及时地向公众开放政府信息,使信息在更大的范围内发挥作用,更好地为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