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非国有化”到“非营利化”:NPO的法人治理(3)
2016-12-30 01:14
导读:财团法人是相对于社团法人而言的。两者共同构成大陆法系法人制度的基石。中国从清末开始的民律草案以及1929年至1931年国民党政府制定的《中华民国民
财团法人是相对于社团法人而言的。两者共同构成大陆法系法人制度的基石。中国从清末开始的民律草案以及1929年至1931年国民党政府制定的《中华民国民法典》(几经修订,现仍施行于台湾地区),皆将大陆法系奉为圭臬,当然也连带地引入了财团法人制度。但1949年后这一法统发生断裂。1986年的《民法通则》尽管以专门章节(第三章共18个条文)确立了我国的基本法人制度,然而,其中的重要疏漏在于,没有对财团法人作出规定。
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国务院所发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直接规定了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以取得法人资格。然而这种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无法归入《民法通则》上的任何一个法人类别:既非“企业法人”,也非“事业单位法人”,更不可能是“机关法人”或“社会团体法人”。那么究其为何呢?我们不得而知。
笔者倾向于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现行制度视为财团法人制度的一个简陋的预备版。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各有来历,颇多近似之处,从其未来走向看,两者由于分布甚广、数量甚多,在合理分流之后,仍可望成为我国未来非营利组织的中坚力量。较之于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毕竟没有太多的历史负担和遗留问题,其现行制度尽管还有种种不足,但在突破行政隶属关系方面向前迈进了一大步。今后不妨可以考虑将事业单位与民办非企业单位合而归为一个统一的财团法人制度。在这个意义上,目前的不少事业单位可以大约相当于德国、日本的“公法财团法人”,或者台湾所谓的“政府捐助之财团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则相当于台湾所谓的“民间捐助之财团法人”。至于基金会,可能因为望文生义的缘故,目前被不恰当地归于“社会团体法人”,实际上基金会也是典型的财团法人。而我国的社会团体历来多是按照事业单位进行管理的,今后则应当规范为非营利社团法人。
(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1994年,萨拉蒙(salamon)在《外交事务》杂志发表了著名论文“非营利部门的兴起”,描述和分析了“有组织的志愿部门在全球范围内开展和私人的、非营利的或非政府的组织在世界各地的建立,正在如火如荼的进行之中”,并称之为“全球性结社革命”(global associational revolution)。就更广泛的观点来看,非营利组织不只提供各种医疗、教育及社会福利等服务,更促成了各式各样的社会与政治运动,挑战那些看来无法抗拒的国家和市场。其对于21 世纪所具有的意义也许如同民族国家的兴起对20 世纪所具有的意义一样重大。
而中国自然也不可能置身于“全球性结社革命”的时代潮流之外。要完成对中国社会的现代化改造,建立一个区别于和外在于国家的自主而多元化的社会,非营利组织的独立和发展既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内容,也是一个重要的途径。旧有的事业单位改革和新生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发展,以及基金会和社会团体等等的进一步规范,都预示和期待着真正的非营利组织大量脱颖而出,以及在整体上,中国第三部门的成长。共2页: 1 [2]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
人际关系模式与企业规模
从“非国有化”到“非营利化”:NPO的法人治理问题(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