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立法的理性反思
2017-02-11 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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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一项基本的政治制度。随着我国经济体
[摘要]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一项基本的政治制度。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立法也逐渐展开,为数众多的适应少数民族经济发展要求的法规、条例相继出台,进一步巩固和加强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有效地保障了少数民族人民行使自治权。地方经济立法在新疆的地方立法中一直占有突出地位, 为新疆经济快速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但也应看到地方经济立法存在着缺乏立法调研和立法规划、缺乏对经济自治权的重视和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发展方面的立法不健全等问题。因此,今后新疆地方经济立法要有前瞻性、实用性,以民族经济立法为重点,规范地方经济立法的制定权。本文探讨了新疆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立法的对策,希望能够抛砖引玉,为新疆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立法尽绵薄之力。
[关键词] 民族区域自治 新疆 地方经济立法
一、新疆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立法存在的问题
经过长期的努力,我国少数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立法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由于这项起步较晚,与其他方面的法律法规相比还有较大的差距,也存在着不少问题:
1.缺乏立法调研和立法规划
通过立法调研可了解社会的客观状况和立法需求,它是制定法律法规的基础,也是相应法律法规能真正得以发挥效用的条件。立法规划是保障法律法规相互协调、统一,使法律体系整体有效的重要环节。但现实中,少数民族自治地方在进行经济立法时,由于缺乏深入细致的调研和规划,随意性大,造成了经济立法匮乏且可操作性不强,以及法律体系内较为混乱的状况。综观各民族自治地方人大制定的法规,几乎都是综合性规范,缺乏以解决某一方面问题,专门为适应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发展而制定的具有民族特点的单行条例。关于经济方面的规定数量少,且主要是原则性规定,不具有可操作性,因而难以切实发挥调控经济的作用。同时,由于各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发展政策不稳定,对经济自治权的认识不够清晰和准确,特别是对本自治地方的客观条件和发展战略缺乏始终如一的认识,致使制定自治地方经济法规时缺乏明确有力的价值取向,造成立法上不统一,存在相互矛盾的局面。还需要指出的是在省与自治州、自治县的一些明显的权益划分问题上,省直一些机关与有的自治州、自治县的认识差距较大,使得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立法受到阻碍。加强立法调研和规划,深入了解本地实际协调各方利益是少数民族自治地方与经济立法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2.缺乏对经济自治权的重视
《民族区域自治法》第25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根据本地方的特点和需要,制定经济建设方针、政策和计划,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这是对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和管理本地方经济建设事业的自治权的规定经济自治权是最基本的自治权之一,是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的核心的问题,缺乏对经济自治权的充分重视,成为制约自治机关行使经济自治权的深层次、关键性因素。民族自治地方通过经济立法,把经济自治权最大限度地运用起来,制定符合社会客观条件和民族经济利益的法规,可以有力地推动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的发展。但是,就目前的情况来说,我国民族自治地方对经济自治权的重视远远不够,在以往的经济中,大多数民族自治地方总是先要看上面怎么讲的,文件怎么写的,别人怎么做的,照搬照套,缺乏积极主动运用立法权实现经济自治权的精神。到目前为止,民族自治地方制定了129件自治条例,209件单行条例,64件变通规定和补充规定中,着眼于改革、发展和体现市场经济要求的内容少,而且为数不多的关于经济方面的规定,大多数条款都是复制《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没能结合本民族、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作出具体规定,自主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的条款没有体现出来,且缺乏可操作性。另外,在全国155个民族自治地方中,还有26个民族自治地方特别是5个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尚未颁布,许多经济活动领域尚未制定相关法规,严重影响了民族自治地自治机关行使经济自治权,阻碍了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