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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国际比较与借鉴

2017-08-08 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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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目前环境问题已成为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瓶颈。环境的治理主要有政府和市场两种手段。由政府征收排污费是一种非市场化的配额交易制度;而借助市场机制实施排污权交易制度,激励企业超量减排形成排污权剩余,再通过出售剩余排污权获得经济回报,这是市场对企业环保行为的补偿。当前,如何遵循经济规律,将环境问题引入市场交易,建立排污权交易制度,在政府指导下利用市场机制进行排污权交易,依靠政府和市场的双重力量解决环境污染,是我国亟待解决的问题。美国等发达国家在这些方面取得了很多成功经验,值得我国借鉴。
  [关键词]排污权交易;总量控制;政府职能;市场机制
  
  一、排污权交易制度的主要思想及意义
  
  排污权交易起源于美国。美国经济学家戴尔斯于1968年最先提出了排污权交易的理论。面对二氧化硫污染日益严重的现实,美国联邦环保局(EPA)为解决通过新建企业发展经济与环保之间的矛盾,在实现《清洁空气法》所规定的空气质量目标时提出了排污权交易的设想,引入了“排放减少信用”这一概念,并围绕排放减少信用从1977年开始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法规,允许不同工厂之间转让和交换排污削减量,这也为企业针对如何进行费用最小的污染削减提供了新的选择。而后德国、英国、澳大利亚等国家相继实行了排污权交易的实践。
  所谓排污权交易是指在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确定的条件下,利用市场机制,建立合法的污染物排放权利即排污权,并允许这种权利像商品那样被买入和卖出,以此来进行污染物的排放控制,从而达到减少排放量、保护环境的目的。排污权交易的主要思想是建立合法的污染物排放权利(这种权利通常以排污许可证的形式表现),以此对污染物的排放进行控制。它是政府用法律制度将环境使用这一经济权利与市场交易机制相结合,使政府这只有形之手和市场这只无形之手紧密结合来控制环境污染的一种较为有效的手段。这一制度的实施,是在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前提下,为激励污染物排放量的削减,排污权交易双方利用市场机制及环境资源的特殊性,在环保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下,通过交易实现低成本治理污染。该制度的确立使污染物排放在某一范围内具有合法权利,容许这种权利像商品那样自由交易。在污染源治理存在成本差异的情况下,治理成本较低的企业可以采取措施以减少污染物的排放,剩余的排污权可以出售给那些污染治理成本较高的企业。市场交易使排污权从治理成本低的污染者流向治理成本高的污染者,这就会迫使污染者为追求盈利而降低治理成本,进而设法减少污染。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发布)
  污染的治理主要有政府行政手段和市场经济手段。由政府征收排污费的制度安排是一种非市场化的配额交易。交易的一方是具有强制力的政府,另一方是企业。在这种制度下,政府始终处于主动地位,制定排放标准并强制征收排污费,但它却不是排污和治污的主体,企业虽是排污和治污的主体,却处于被动地位。由于只有管制没有激励,只要不超过政府规定的污染排放标准,就不会主动地进一步治污和减排。而排污权交易作为以市场为基础的经济制度安排却不同,它对企业的经济激励在于排污权的卖出方由于超量减排而使排污权剩余,之后通过出售剩余排污权获得经济回报,这实质是市场对企业环保行为的补偿。买方由于新增排污权不得不付出代价,其支出的费用实质上是环境污染的代价。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意义在于它可使企业为自身的利益提高治污的积极性,使污染总量控制目标真正得以实现。这样。治污就从政府的强制行为变为企业自觉的市场行为,其交易也从政府与企业行政交易变成市场的经济交易。可以说排污权交易制度不失为实行总量控制的有效手段。
  排污权交易的前提条件是排放总量控制。环境容量是指在人类生存和自然状态不受危害的前提下,某一环境所能容纳的某种污染物的最大负荷量。我们允许一定量的排污,是因为现实中的任何生产和消费活动不可能实现污染的零排放。但这种允许必须加以量化,而且需要有一定富余的环境容量。如果该区域的环境容量已呈饱和状态,就不会有排污权剩余,更不会有排污权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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