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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集体林权制度 配套改革 关键环节 林业投融资
摘要:如何在新时期实现林业又好又快的发展,深化巩固现阶段林改所取得的成绩,配套改革尤为重要。本文就森林资源管理、林业投融资、林业社会化服务管理以及科技创新改革等方面进行论述分析,提出了一些看法与建议。
1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背景
198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了《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的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发[1981]21号),实施“稳定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和落实林业生产责任制”的“林业三定”改革,广大林农分到了自留山,承包了责任山。但是这次改革有很大的局限性,主要表现为山林产权主体落实不到位,林地制度实施中普遍存在着产权不清、经营主体缺位等体制性障碍,制约了林业的进一步发展[1-2]。200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的颁布实施,标志着中国新一轮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下简称林改)正式启动实施。同年,福建省作为国家林业局确定的试点省份率先实施林改。2004年,江西省7个试点县市开始实施林改。2006年,在试点省份已经基本完成林改的基础上,全国范围内的林改全面启动。截止2007年9月,福建、江西、辽宁、浙江等省基本完成了主体改革任务,全面推进配套改革;云南、安徽、河北、湖北、四川等省已在全省推行主体改革,其他各省(区、市)林改亦在积极试点准备实施[3]。
改革从明晰产权这一根本问题入手,确立了林农的经营主体地位,真正实现了“明晰所有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确保收益权”,给与了林农真正意义上的物权,从根本上消除了制约集体林业发展的体制机制性障碍,为集体林业又好又快发展奠定了制度基础。
2林权配套改革的举措分析
林改破解了林业的难题,拓展了林业的功能,提升了林业的地位,是一次对以林地权益为核心的森林资产权益关系进行重大调整的改革,是从体制上、机制上进行的一次全面系统的综合性改革[3]。林改已经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林改后面临的问题也不容忽视,深层次的矛盾和弊端也日益显现,各项改革必须予以实施,特别是森林资源管理、林业投融资、林业社会化服务管理以及科技创新等方面配套改革更是重中之重,全面推进配套改革迫在眉捷。
2.1森林资源管理改革
森林资源是林业生态建设和林业产业发展的物质基础,是林业一切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林改后,森林资源管理保护和利用、森林经营主体众多和采伐指标分配不合理及盗伐、滥伐和乱收乱购违法行为等森林资源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更加突显,加强和完善森林资源管理是当前林业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2.1.1建立森林资源保护利用的长效机制。当前,生态环境保护已是一项世界性的课题,生态环境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国家、地区的未来发展,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特别是在全球气候变暖、洪涝干旱日趋严重的今天,各国高度重视本国本地区的生态环境保护建设。森林作为一种特殊的资源,其商品属性和生态属性决定了森林资源保护和利用的双重属性。林业要发展,利用就要优先,而建设生态家园,森林就要加以保护起来,森林资源管理处在“两难”的尴尬境地。如何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平、公正、公开分配原则,做到用得科学,用得合理,该宽的,宽得合理;该严的,严得有度[4]。建立健全森林资源保护和利用的长效机制,是今后林业发展的基础性保障,森林资源的保护和利用要两相兼顾,不能顾此失彼。森林资源总量的增加和质量的提高应作为今后森林资源保护和利用的根本原则。
2.1.2规范森林资源流转。森林资源流转又称森林资源资产流转(或称“山林流转”、“林权流转”),主要是指林地使用权的流转以及林地上附属物——森林和林木的流转。森林资源流转着重在林地流转,森林和林木作为地上附属物,依所有人的要求可一并流转或由所有人自行处理。林地流转实质上是林地资产所有权及其派生的经济权利的转移。当前,森林资源流转频繁、林权流转签约随意,合同管理混乱、流转形式多样等问题制约了森林资源的顺利流转,而森林采伐限制过严、流转市场不够完善、服务体系不健全等更扰乱林地流转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