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市场经济发展形势下经济准则和所得税的协
2017-08-11 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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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市场经济,企业准则,经济管理 [摘要]十届
[关键词]市场经济,企业准则,经济管理
[摘要]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6年12月25日审议企业所得税法草案,根据 “统一各类企业税收制度”的要求和我国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制定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这为各类企业创造一个成熟规范、公平竞争的税收法制环境,也为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化发展揭开了新的篇章。新企业所得税如何与企业会计准则相协调显得尤为重要,合并后哪些内容应与会计准则保持一致、哪些与其保持一定差异,暂时性差异如何实现会计与税法的协调处理都是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
世界银行经济学家威勒和莫迪的研究表明,跨国公司在实现一体化扩张的过程中,最关心的因素为基础设施现有外资状况、工业化程度和市场容量等,而不是税收优惠政策。财政部税政司司长史耀斌认为,我国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的做法不仅不会抑制或者影响外资进入中国,还将为他们创造一个更加规范、透明的投资环境。2006年2月颁布的39项企业会计准则已于今年开始在上市公司等执行,标志着我国会计准则建设基本实现与国际趋同。会计准则、会计核算方法及原则的变化,对会计利润和纳税所得产生了较大影响,企业财务会计与税收之间的差异需要进一步协调。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的过程中,既要充分考虑我国实际经济情况和,又要考虑政策的连续性,更要注重税法与会计准则的协调。
一、合并后企业所得税与会计准则采用相同标准的内容
1.工资、“三费”的扣除标准。在现行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关有工资、“三费” (福利费、工会经费、教育经费)的扣除标准上有较大的差异。内资企业的工资有扣除限额,而且相应计提的“三费”也是限额扣除,超过部分不得税前列支,也不得结转以后年度扣除。外资企业不允许税前计提福利费,可提是三金两费:医疗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退休保险基金、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并且可以全额在税前列支的。但当年实际发生时,可在税前列支不超过工资总额14%的数额,超过这个比例的支出不得税前列支,也不得结转以后年度抵扣。这样的差异使内外资企业没有公平竞争的环境,不利于内资企业进行成本比较,也加剧员工向外资企业倾斜。税法允许企业扣除“三费”能够鼓励企业提高职工的福利待遇、增加教育支出和更好发挥工会组织的作用。但又规定只能按一定工资限额进行扣除,扣除比例也较低,企业为了节约税收征管成本一般不会超比例提取,而较低福利费不利于企业真正做到柔性管理、吸引员工。合并后的企业所得税应统一标准,并且与企业会计准则相一致,工资费用可以在税前全额扣除,彻底废除“计税工资”的概念。全额扣除工资和有关费用还利于避免重复征税,工资等费用交由所得税进行调节,更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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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益性捐赠的扣除标准。对于直接捐赠,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均不允许税前扣除。而对于通过非盈利机构的公益性捐赠外资企业可以全额扣除不受比例限制;内资企业的扣除有限额的,除了四项特殊捐赠可以全额税前列支、宣传文化事业的捐赠以10%的比例税前列支外,其余的捐赠都是3%的计提的比例。从受赠方角度看,接受捐赠时已经按规定缴纳了所得税,双方就同一资产重复征税。况且企业除了追求经济利益外,社会效益的实现已在其考虑之中。政府应鼓励企业对社会公益事业进行捐赠,允许通过非盈利机构的公益性捐赠全额扣除,与会计标准保持一致,同时也减少企业不必要的征管成本。
3.折旧与摊销的扣除标准。在折旧方法的选择、折旧年限与预计净产值的估计上所得税政策与会计准则均有较大差异。内资企业被“允许实行加速折旧”,且加速折旧的方法用“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不允许以缩短折旧年限的方式进行加速折旧。关于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内资企业由行业财务制度规定,外资企业则由税法规定。关于固定资产残值比例,内资企业为原值的5%以内,外资企业则为不低于原值的10%。折旧是对固定资产损耗的必要补偿,在技术飞速进步的今天,资产无形损耗较大,设备使用年限缩短。税收政策也应考虑企业的实际情况,适当缩短折旧年限,并尽量与会计准则协调,而非固守陈规。对无形资产的摊销也应借鉴会计准则的处理方法,尤其在没有规定摊销年限的情况下,不应采用较长的摊销年限。由企业综合各方面因素判断,以确定无形资产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期限。比如,与同行业的情况进行比较、参照历史经验,或聘请相关专家进行论证等。这样更符合企业的实际情况,也不会计税基础产生大幅度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