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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制度现状及改革探求范文

2017-08-14 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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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宅基地 物权 流转模式 公平效率
  [摘要]随着我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轨道上越走越远,农村中逐渐出现诸多严峻的现实问题,其中一个突出的热点即是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利用的现实情况表面复杂性背后隐藏着共同的深层次原因,即我国农村土地制度与市场经济体制的差离及公平与效率的失衡协调。
  我国农村土地制度一直以来是社会及学界讨论的重点,尤其是宅基地制度更是由于其涉及的利益攸关农民基本居住保障而受到特别的重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农村宅基地制度所引起的各种社会纷扰和理论困境愈多,各界对此的争论愈大。本来寄希望于近期出台的物权法,可以在此方面予以明确和发挥解纷的作用,但由于各种主客观条件的限制,物权法在宅基地使用权制度上沿用了以前以土地管理法为代表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新的立法的简单、粗陋使得农村宅基地及其使用权制度的改革仍然处于停滞的状态。同时相继出现的各种新的纠纷和关涉的法律灰色地带的困境又悬而未决,迫使人们不得不继续思考农村宅基地制度的改革方向。本文从当前严峻的现实出发,浅析我国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隐含矛盾,探讨其应当发挥的社会作用,分析思考问题的症结所在,以求解决方案。
  一、我国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现状和问题
  (一)宅基地制度的立法现状
  当前关于我国宅基地问题的法规政策主要有宪法、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和国务院及相关部委发布、下达的若干规定和意见。它们共同对我国农村宅基地及使用权做出了一定程度的规范和指导。总结起来主要是这样几个问题。
  从其性质上讲,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用益物权。我国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确立了宅基地所有权在于农民集体。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的农民可以依法在集体土地上建造供己居住的住房,并享有所有权,因此其只能是用益物权。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编辑整理)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和使用主体只能是该集体组织的成员,禁止城镇居民直接买卖宅基地。这项规定是为了保障农民能够获得最基本的生活居住条件,同时防止炒卖农村宅基地的不法行为危害到农民基本利益。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原则是“一户一宅”,获得方式必须经过行政审批程序且无需缴纳宅基地使用权的出让费用。但其二次流转受到限制,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单独抵押、继承,也不得单独出租。
  宅基地使用权只能用于建造农村村民的住宅,而且应当尽量使用村内的空闲地。不得不占用耕地的必须经过审批。使用权的行使要符合划定的宅基地范围,照顾相邻人的合法权益。宅基地使用权如果没有法律规定的特殊原因不能被任意收回。
  以物权法、土地管理法为代表的法规政策对宅基地使用权的规定旗帜鲜明地以保障农民的基本居住需要为目标,所规定的取得无偿的福利性、流转范围和方式的限制性无不体现对农民基本利益和农村稳定秩序的保障和维护。从设定之初我国社会和农村生产生活的基本情况来看,立法的出发点和立足点是正确并且适当的。
  (二)宅基地使用权的实践问题
  1.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和直接利用
  《土地管理法》等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创设实行严格的行政审批制,即由申请人提出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同意后,经乡镇政府审核,最终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这种严格的审批制将权力集中在政府手中,其目的在于加强政府对于土地资源保护和利用的监督管理。但实践中宅基地的具体分配中出现的问题呈现两个分化极端。一种情况是宅基地使用权基本上由村干部把领大权。在宅基地的审批过程中,乡镇干部及村干部以权谋私、越权划拨的现象严重。乡镇干部及村干部滥用职权、以权谋私,乱占地建房、多占地建房,不仅干扰了国家对宅基地的正常管理,而且严重损害了农民的利益。另一种极端情况是作为责任主体的村集体没有对农村宅基地尽足够的监督义务。怕得罪人、碍于人情、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想法充斥责任者头脑,致使宅基地被集体组织成员自作主张乱占多占严重。农村宅基地的利用大部分处于低效利用的状态,与农村宅基地所有者的管理能力低下不无关系。特殊的个别地区人口迁移流动较快,农村中房屋闲置、宅基地申请量下降或闲置荒废,造成土地利用率低下,不利于农村经济生活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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