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诉交易的法理和经济学分析范文
2017-08-25 0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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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本文通过作者对辩诉交易的理解,对其在法理和经济学方面的
[摘 要] 本文通过作者对辩诉交易的理解,对其在法理和经济学方面的可行性做出了一定的探讨。对正义实现最大过程中在经济学上做出了量化的模型分析,寻求一种辩诉交易在经济学上可以解决的途径。
[关键词] 辩诉交易 公平 效率
辩诉交易(pleabargaining)是指检察官和辩护律师在法院开庭审判之前,对被告人定罪和量刑问题进行协商和讨价还价,检察官通过降低指控或向法官指出,经法官确定,对于这种在西方社会存在了一百多年的制度,我国学者褒贬不一,我对“辩诉交易”这种刑事非诉讼机制持赞同态度,下面是从法理和经济学方面的的分析。
法所表现的和追求的是一种极为抽象的的价值理念和标准,是人类的对客观存在的事物的主观感受和独特体会,归根结底是属于人类的抽象世界,从唯物主义
哲学来来看,物质第一性,意思第二性,物质决定意识,经济基础决定法律关系,正如马克思指出的那样:“无论是政府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而已”所以人类个体个性的差异性和丰富性决定了公平,正义。后来“正义”被边沁等功利主义量化为平等,公平,也就附带认为“向前成后来得平等”概念附上了相对化的烙印,从币达哥拉斯的“正义即平等”,到亚里士多德的比例平等原则,即强调“平等从不平等为基础,按比例平方来公平把事物分配给社会成员”到配鲁尔曼指出的“起点一致”的形式公平正义的原则再到罗尔斯的 正义两大原则,平等的权利与原则和社会和经济上机会的公平与差别原则,各个学者对公平与正义的定义莫衷一是,价值上的出发点不同与多元化冲击便得我们的正义和平等是一种相对的概念。
自由主义大师哈耶克也认为应该得到平等的待遇,当人们事实上存在着差异时,但“当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扩大到道德和社会规则时,并不直正要求平等,而是要求一种于其评价品行的标准更相符合的分配模式”。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http://www.nseac.com) 所以,秩序本身比结果更具有现实意义,所以,在西方社会存在了上百年的辩诉交易方式是有符合它存在的理性论证的,即:“详尽考虑所有同解决某个规范性问题有关的事实方面,以及根据历史经验,
心理学上的发现和
社会学上的洞识去内聚捍卫规范性解决方案中所固有的价值判断”讨论辩诉交易是否正义并不必要,但是它必须“满足一的合理和主张,并与此同时促进生产进步和提高社会内聚性的程度”。
辩诉交易的相对正义性,合理性正是发生在法律面前的特殊的先行平等原则,它并非所谓的的“正义”上市。打折,讨价还价,而是为了理性的实现诉讼终极目标—实体,实质任何法律在调整社会关系得不到权利义务的分配,更尤其是得不到执行时,法律是多么苍白无力,就像在贪污犯罪中,在追回犯罪嫌疑人无力的情况下,或在掌握少量证据不能将其定罪的情况下于其进行辩诉交易,减罪等,挽回国家财产胜过“一分钱也拿不回来的情况”。
“正义”的实现必须付出代价,即“正义有价的观念”,龙宗智教授认为“正义实现过程(诉讼过程)中的利益交换即交易性,就意味着正义的上市……而正义实现过程中的妥协和利益的让渡,产生了正义的代价,这个代价即为实现正义而牺牲的部分正义,”正义的有价性甚至可以量化,可以用“价格”来体现。
我想试图通过经济学的方式来说明上述一段话的意义,首先必须阐明:我的正义目标是像E.博登海默所述的:“满足一的合理需要和主张,并以此同时促进生产进步和提高社会内聚性的程度”因此,我说认为的正义的东西是看它是否在经济学上有效率,最优化设置和节约的社会成本,当然少不了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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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个社会中的人都是寻求理性,即作出对自己最优,最大化的决策,而最大化指的是当边际成本和实际收誉相等时的约束条件下的均衡,我们在实现正义的过程中必须考虑两个问题(1)诉讼成本(请律师,寻找证据的花费等)(2)诉讼收益(给嫌疑人定罪)
首先看A图(在没有诉讼边际成本时)正义会实现于A点,但是诉讼边际收益事实上没有刚开始时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