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医疗纠纷诉讼的举证责任(2)
2013-08-11 01:12
导读:3.3患者在死亡的情况下无法举证即使没有死亡,处于昏迷、病情危重状态中的患者和在过程中处于麻醉状态的患者也不可能举证,而患者家属不可能参与治
3.3患者在死亡的情况下无法举证 即使没有死亡,处于昏迷、病情危重状态中的患者和在过程中处于麻醉状态的患者也不可能举证,而患者家属不可能参与治疗的全过程,由他们举证也是不切实际的,这使得患方在医疗纠纷案件的审判中处于非常被动的地位,导致了患方往往在诉讼中败诉的结果。
据此,“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是公平公惠的解决医疗纠纷诉讼案件的需要。
4 举证责任的实施
4.1虽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但原告仍要负举证责任 诉讼本来就是双方当事人就同一侵权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就此请求共同举证、质证,以证明其事实存在的过程。具体来说,患者应该积极收集和保留就诊事实、损害后果以及损害程度方面的证据,如保留好有关挂号证、收据、从医疗机构复制的包括门诊病历、护理记录等。
4.2医疗机构并不是负全部举证责任,而只是对“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在医疗纠纷中,如果医疗机构主观存在过错,只要证明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即可。如果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那么医疗机构只要证明主观上无过错即可。具体说,作为医疗机构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提供证据,完成举证:(1)证明医疗行为的实施符合有关卫生管理、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操作规程的证据;(2)患者事前明确作出自有承担某种损害后果且不违背法律和公共道德的意思表示,如患者在术前签署的手术同意书;(3)紧急情况下,为使患者的生命健康免受更大损害而采取的非常规治疗手段的原因和事实;(4)患方对损害后果的发生或扩大具有过错,如患方拒绝或不予配合采取某种治疗措施时留下的记录;(5)除医方和患方之外的第三方对患方损害的发生或扩大具有过错;(6)损害后果是由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所造成的;(7)发生了不能预见而不能避免的情况,如患者的体质特殊等。总之,医疗机构要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就要从医疗行为中注意以上资料的完善。
(转载自http://www.NSEAC.com中国科教评价网)
总之,医疗纠纷一方面涉及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和财产权,另一方面也涉及医疗机构的重大利益,正确处理此类纠纷对于稳定社会,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有着重大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