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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是企业制度创新的迫(2)

2013-10-19 01:11
导读:(4)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才能实现改革突破 目前,国有企业改革进入到结构调整和制度创新的新阶段。从横向看,公司的产业分布结构、资产分布结构、所

  (4)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才能实现改革突破

  目前,国有企业改革进入到结构调整和制度创新的新阶段。从横向看,公司的产业分布结构、资产分布结构、所有制结构的调整任务十分艰巨。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对于推进国企的结构调整,实现内部核算的公司制改造,具有牵引和示范作用。从纵向来看,国企公司内部包括已经改制的公司,转换经营机制的目标还没有完全实现,进一步深化企业内部配套改革的任务仍十分艰巨。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有利于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和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体系;有利于积极探索国有资产监管和经营的有效形式,完善授权经营制度;有利于继续推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深化劳动用工、人事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分离企业办职能,创造企业改革发展的良好。

  三、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主要障碍和存在问题

  我国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已取得明显进展,但仍有不少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不完善,领导体制、决策过程依旧,制度、管理方法依旧,经营机制、政企关系依旧。在建立责权统一、运转协调、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方面存在的缺陷,严重影响了公司的有效运作和效益的提高。

  (1)产权主体多元化进展缓慢

  国有股“一股独大”,使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难以真正到位,企业内部缺乏多元利益主体的制衡。我国的公司改造是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基础上进行的,很多企业在股份制改革时,没有吸收更多的者参与,国有股“一股独大”,千万企业产权比较单一。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的企业,国家仍是企业的唯一股东。这些企业虽然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但仍由国家绝对控股,由此而建立的法人治理结构往往难以规范。

  (2)国有资产不完善

  出资人职责不能完全到位,国家作为所有者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以行业为例,实行公司制以后,对大多数企业来讲,由于国有股仍然占绝对控股或独资地位,企业最大或唯一的股东还是国家。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组成,国家一般不派人员,而是授权委托企业作为国有股权的代表。这样,真正代表国有出资者的往往还是企业“内部人”。他们既要代表国家,替国家负责,又要代表职工,对职工负责,同时还是企业的一员。因此,就出现了所有者不能完全到位、经营者与所有者在某种程度上错位的现象。

  (3)法人治理结构中角色与职责严重不对称

  导致企业内部监督不力,法人治理的权力制衡机制难以形成。在实践中,由于董事长是法定代表人,成为公司的“一把手”,使经理班子和监事会通常都受制于董事会。部分公司的董事长同时兼任总经理,使经营层的权力失去了有效的制衡监督。企业董事长、总经理、监事由上级任命,且董事会与经理人员较多重叠,使法人治理的权力制衡难以形成。监事会不能有效发挥监督功能,而且往往被董事会和经理层控制,工作处于被动状态。

  (4)党组织与法人治理结构的关系不明确

  “新三会”与“老三会”之间的协调困难。许多企业党委班子、董事会、经营班子都是那几个人,直接参与企业的决策和经营,这种公司权力的高度重合,不仅有悖于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而且在具体工作中往往造成党内监督无法落实,企业监事会难以操作。特别是“新三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与“老三会”(党委会、职代会、工会)的交织问题,成为不易解决的一大难题。如何协调好“六会”的关系,是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重要内容。

  (5)对企业经营者缺乏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

  企业家形成机制存在明显的制度障碍。这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经理人员选拔机制空缺。一些公司不是按的眼光去选拔经营人才,而主要是看其是不是稳当、听话,至于有无经营才能,不是考虑的重点。二是经理人员激励机制空缺。经理人员往往是凭责任心、事业心去工作,其收益没有与承担的风险、付出的劳动以及取得的成果挂钩,资本价值未能得到真正重视。三是经理人员约束机制空缺,在相当一部分企业,经理人员名义收入不高,但隐性收入惊人。究其原因,主要是对经理人员缺乏有效的约束机制。

  (6)公司出现危机时,缺乏重组主题

  作为高比率国有股权代表的政府,在公司重组问题的处理中不可能事必躬亲,这就导致投资主体缺位问题,从而使得实际权力向经理人员或其他股东转移。当前我国内外部监督和约束机制很不完善,客观上存在股东权益受损的可能性。

  四、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基本途径

  从根本上解决国有企业存在的问题,必须克服企业改制过程中法人治理结构失衡的现象,建立有效制衡的现代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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