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转型过程中宏观与微观权力关系的渐进(2)
2014-04-01 04:30
导读:相对于放权让利,公司制改革取得了两个重大进步:一是承认了企业独立法人地位,国家作为股东,必须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行使所有者职能;二是通过
相对于放权让利,公司制改革取得了两个重大进步:一是承认了企业独立法人地位,国家作为股东,必须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行使所有者职能;二是通过上市引入了外部投资者的监督,在一定程度上约束了内部人控制问题。但同时伴随的是“一股独大”和国有控股成为上市公司的普遍特征,这也导致了外部投资者对内部人控制问题的约束力相当有限。
(二)宏观权力关系
在公司化改革的过程中,国有企业的宏观权力关系伴随着政府部门的机构改革,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1.国有企业的行业主管部门被取消,“五龙治水”的现象产生。
1998年3月,九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国务院组成部门从40个精简为29个,撤消了10多个行业主管部,缩减为经贸委管理的9个行业主管局。经过两年多的过渡,又将9个管理局全部撤消。
随着政府机构的改革,国有企业逐渐脱离了原来靠行政隶属关系管理企业的专业部委,但随之而来的问题是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能开始由9个部门分割行使,其中主要的五个部门被形象地喻为“五龙治水”:即财政部行使收益及产权变更管理职能;大企业工委或金融工委行使选择经营者的职能;国家经贸委行使重大投资、技改投资的审批及产业政策的制定,国企的破产、重组、兼并、改制等职能;国家计委行使基本建设投资管理职能;劳动部负责审批企业工资总额。由此带来的主要问题是国有企业被多头管理,缺乏明确的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由于国有资本没有明确的出资人代表和机构,导致企业缺乏应有的监管,产权责任不明确,从而严重制约了国有企业的进一步改革。
2.国资委统一行使所有者职能。
为了建立统一的代表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的机构,2002年,党的十六大指出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方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在这一方针指引下挂牌成立。2003年3月24日,根据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资委正式成立,国资委的成立将原国家经贸委、中央企业工委以及财政部等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部分职能整合了起来。通过国务院授权,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并通过法定程序对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监督国有资产的增值保值。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三)微观权力关系
1.监事会和董事会制度对内部人控制的制衡失效。
在公司化改革后,为了有效地约束“内部人控制问题”,政府在企业中先后建立了监事会、董事会和独立董事制度,以期在企业内部对经营者权力形成有效的制衡。
1996年7月,国家经贸委和国有资产管理局宣布,为加强国有财产监督管理,将向144个中央企业派出监事会。 2000年3月,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发布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2000年8月,国务院向国有重点大型企业派出监事会。但实践表明,作为国有企业公司内部监督机关的监事会,往往难以行使监督职责,监事会工作流于形式,这已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
为了改变董事会被内部人控制所导致的监督和制衡功能失效的问题。2001年2月,证监会发布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力图通过建立独立董事制度来约束内部人控制问题。但是从独立董事的实际运作来看,独立董事制度并未对经营者产生有效的监督作用。主要原因有三:一是独立董事只是兼职,难以保证其成为有效的监督者,有些独立董事甚至同时在数个董事会任职,为每一家公司所花费的时间与精力更值得质疑。二是独立董事缺乏了解所在公司所需的技能,如现在高新技术公司的经营对外部董事所具备的专家技能提出了重大挑战。三是在关键的决策过程中他们不能得到足够的信息,信息有可能在传递过程中被经理层有选择地过滤。那么,其所获信息的客观性与公正性均值得怀疑,必然会影响所做出的决策。
2.中组部和国资委控制中央直属企业高层管理者的任免。
国有企业的微观权力结构还有一个重要特征,就是政府仍然控制着企业主要领导人的任免。党组织不仅直接管理党政领导干部,而且还直接管理重大国有企业的领导人员。国资委监管的169家国有企业集团的高层领导任命主要由中组部及国资委负责,其中53家特大型国有企业集团中,党委书记、董事长及总经理这三个职位由中组部直接任命,其他116家国有企业集团的高层领导由国资委任命,并报中组部备案。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五、第四阶段:部分企业海外上市
(一)海外上市企业
1993年7月,上海石化在纽约证交所和香港联交所上市,标志着国企融资从国内资本市场拓展到国际资本市场。近几年,少数国有大型企业相继海外上市,例如中石油于2000年3月在香港及纽约成功上市;中国联通于2000年6月在香港和纽约上市;中石化在香港、纽约和伦敦上市;2001年中海油和中国铝业在香港、纽约同时上市。他们在海外的成功上市,为国有企业的发展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二)宏观权力关系
对于海外上市的国有企业,海外投资者能够更有效地形成和国有股东的制衡,建立多元化的股权约束。而且在对经营者的监督和制衡上,海外投资者比国内投资者更加彻底。另外,海外资本市场市场化程度较高,制度规范,企业一旦违规,硬性的惩罚措施十分严厉,而被市场唾弃的隐形成本更是无法计量。特别是随着《萨班斯法案》的实施,海外资本市场对公司治理和经营者的监督也更为严格。这对于有效地保护中小投资者,防止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利益提供了保障,也为促进中小股东与大股东的制衡提供了保障。
(三)微观权力关系
国有企业在海外上市后,海外投资者为了加强监督,派出了独立董事,改善了企业的公司治理状况,而且在企业内部的权力结构中改变了一直以来党组对企业的直接管理,董事会形同虚设的局面。国有股东对企业的管理改为党组以向上市公司派出董事为载体,通过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程序参与决策。从而保持了上市公司的独立性,使董事会逐渐成为决策核心,这在向公司治理最佳实践的道路上迈进了一大步。但是就海外上市企业公司治理改革的实践来看,与公司治理的最佳实践仍然有差距,为了维护大股东的利益,董事会与党组在决策过程中的权力分配实际上是某种妥协或折衷,例如对于事先明确规定的关键人事、战略、资本支出和投资、并购等重大决策,仍然是由党组先审批,再报董事会批准或具体操作;或者由董事会授权给专门委员会,党组参与到这些委员会中进行决策。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六、结 论
通过对国有企业转型过程的分析,我们发现这种政府主导型的改革对企业转型和宏观权力关系产生了显著影响,但微观权力关系的转换仍然相当艰难。无论是公司制的建立还是国企海外上市,对内部人控制问题的约束力仍然相当有限。总的来看,尽管国企改革困难重重,但这种渐进式的改革仍然有力地推动了国有企业治理状况的改善。而如何更有效地实现国企微观权力格局的转换,更好地实现对经营者权力的制衡仍然是国企改革的关键,这一改革仍将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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