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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随着企业转型,企业的宏观权力关系从完全附属于政府主管部门、“五龙治水”、国资委统一行使所有者职能、到海外投资者对国有股东形成制衡。在微观权力关系上,企业的经营者由政府官员性质、行政性“内部人控制”问题的产生,到海外投资者选派的独立董事代表的进入,加强了对“内部人控制”问题的约束。总的来看,这种政府主导型的改革对企业转型和宏观权力关系产生了显著影响,但微观权力格局的转换仍然相当艰难。
[关键词]国有企业;转型;权力关系;渐进式变革
Abstract: The transformation of SOE is going with the gradual revolution in power relationship. Macro power relationship switched from government appendix, managed by five government departments, state-owned assets supervision and administration commission to abroad investor restriction. The micro power relationship switched from officer, insider control, to the restriction of insider control. From analysis, we find that the government dominant reformation has apparently influenced the switching of enterprise and macro power relationship, but has difficult in micro power relationship.
Key words: SOE; transformation; power relationship; gradual revolution
一、引 言
纵观国有企业近60年的发展轨迹,深入考察当今国企改革最前沿企业的实践,我们发现国有企业在转型的过程中,同时伴随着权力关系的渐进式变革。在转型的过程中,国有企业从政企合一、放权让利、现代公司制度,到一部分企业海外上市,企业制度和形态日臻完善。同时,企业的权力关系也随之发生着渐进式的变革。一方面是宏观权力关系,即国有企业与国有资产的所有者代表——政府、以及海外投资者等股东之间的关系;另一方面是微观权力关系,即国有企业的经营者与所有者指派的监督者如董事会、监事会等之间的关系(见下表)。 (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二、第一阶段:政企合一
(一)政企合一的企业制度
从1949—1978年,我国实行的是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在这一体制下,企业几乎没有任何自主权。企业按照计划完成上级下达的目标,并实行统收统支的财务制度;政府对于企业的产品长期实行统购包销的办法;在企业领导体制上,一方面企业领导人完全服从于主管部门的领导,另一方面他们在企业中又是有绝对权威的领导人。在劳动工资体制上,国家对企业职工统包统配,实行全国统一的工资制度。
(二)宏观权力关系:企业完全附属于上级主管部门
这种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导致了国有企业和政府之间形成了一种完全的隶属关系,并隶属于政府的权力格局。而在党和政府的权力格局中,最高层是党和政府的领导机关,中间层次是政府产业各部,它们各自管辖着一定范围的生产部门,因而是企业直接的上级主管单位,它们决定着企业所有的生产计划、产品销售、原材料供应、产品价格、工资基金等方面的事宜。企业为第三层次,即国家工业部门层级结构的最低层。而政府各部的专业化总体上说是相当严格的,各部门间的资本如何流动不取决于企业或中间层,而是由经济的最上层决策机构决定。[1][2]这种政企合一的体制形成了政府全面参与和直接管理经济的职能,最终导致企业失去了活力。
(三)微观权力关系:经营者是党政机关任命的国家干部、企业的领导人
在企业领导体制上,实行党委领导下的厂长(经理)负责制,即党政机构任命企业领导人,企业领导人有与党政干部对应的行政级别,他们的首要职责是完成上级党政机关下达的各项任务。从经营决策的角度来看,所谓的“企业”只是一个生产车间,而厂长(经理)只是一个车间主任,而且严格地讲,这个车间主任(通常都是由党的书记担任)只是一个特殊的工人,他的主要任务是协调和监督普通员工以完成政府下达的生产计划而非经营决策。[3] 中国大学排名
作为国家行政官员,工厂领导人的自身利益不是与利润而是与行政职务的级别联系在一起。工厂领导人获得晋升的方式是到上级行政机构或其他单位去担任级别更高的职务。但这种晋升至少会受到政府行政职位数量的限制,于是产生出另一种非正式的途径:由于规模是决定一个单位行政等级的重要因素,所以不断扩大规模就有可能使本单位的行政等级升格,从而可能使领导人的职务等级相应升格。扩大规模的途径是尽可能多地获得国家分配的资源,因为投资和劳动力使用对工厂来说都是无偿的。因此对工厂领导人来说,通过行政程序争取国家的无偿资源以扩大规模,远比通过高效率的管理活动创造较高的利润率来得容易。[4]另外,政府要求国有企业设立与其相对应的机构承担社会管理和服务职能,各自办一个小社会,承担企业职工的养老、医疗、子女就业等工作,这就更加冲淡了经营者追求经济效益的动机。所以,这种政企业不分的体制使经营者不能给自己一个准确定位,难以把目标集中于经济效益,结果导致国有资本的低效率。
三、第二阶段:放权让利
(一)由政企合一向放权让利转变
由于传统体制下国有企业实际上是一种国家承担无限责任的工厂制企业,政府大包大揽“养”成了企业吃国家的“大锅饭”,从而缺乏经营自主权和积极性。所以从1978—1993年间,国有企业改革政策的宗旨一直是以提高企业的积极性为目的的,通过扩大企业自主权、增加企业留利,实现政府向企业的分权。[5]
1.放权让利。
由政企合一向放权让利转变是一个渐进调整的过程,并且是通过一系列的政策规定来实现的。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改革我国经济体制的任务,指出我国的经济体制管理权力过于集中,应该有计划地大胆下放,扩大企业自主权。1979年7月,国务院发布了扩大企业自主权、实行利润留成等文件,并选择了首都钢铁公司等8家企业进行试点,拉开了企业改革的序幕。1980年6月底,试点企业发展到6600个,约占预算内工业企业数的16%。1983年4月,国务院颁布国营工业企业暂行条例,对国营工业企业一系列重要问题做出全面规定,首次明确企业是法人及其应拥有的15项经营自主权。1984年5月,国务院颁发进一步扩大国营工业企业自主权的暂行规定,明确企业在生产经营等10个方面的自主权。[6]1985年9月,国务院批转增强大中型企业活力的规定,再次对企业经营自主权作了14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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