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十年代国营企业领导体制的演变及其原因(1)
2017-08-04 0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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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以来,如何协调国营 企业 内部的党政关系,始终是我国 经
建国以来,如何协调国营 企业 内部的党政关系,始终是我国 经济 体制变革中的一个重要 问题 ,也是今天仍然有待于探索和完善的问题。回顾和 研究 五十年代国营企业党政关系的变化,对于了解国情和建立 现代 企业制度也许有些 参考 作用。
一、苏联的“一长制”和民主革命时期的经验
“一长制”也叫厂长(或经理)负责制,即厂长由国家委派,向国家负责,是该企业经营管理的最高领导人,在企业内实行层层负责制。列宁是主张实行一长制的,他认为集体管理制是苏维埃政权初期产生的一种萌芽的管理企业的形式。到1918年底,苏联的 工业 基本上实现了国有化。在这种情况下,列宁认为,在 社会 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行使已经确立、已经比较稳定的情况下,要组织社会化的大生产,要进行实际的工作,必须采取一长制来统一指挥。他强调一长制应建立在民主管理的基础上,群众有权选择或撤换领导者。但厂长对所管的工作一定要完全负责,除重大问题和决策应由集体讨论做出外,厂长在某种纯粹执行只能方面实行个人独裁制。列宁逝世以后,斯大林继续在企业中推行一长制,直到1930年,斯大林还强调指出,不保证实行一长制,不建立工作过程中的严格的责任制,我们就不能解决改造工业的各项任务。可以说,苏联国营企业“一长制”的形成,既在一定程度上符合了社会化生产和现代
企业管理的客观要求,也带有当时因国际形势紧张而强行推进工业化的烙印。
建国以前, 中国 共产党有着长期经营管理根据地公营企业的经历。早在土地革命时期,中央苏区就于1934年4月发布了《苏维埃国有工厂管理条例》,规定国有工厂的负责者为厂长;厂长由各该隶属的上级苏维埃机关委任,对于厂内的一切事务有最后决定权,并向苏维埃政府负绝对的责任;在厂长之下,设工厂管理委员会,由厂长、党支部代表、工会代表、团支部代表、工厂其他负责人、工人代表等5—7人组成,开会时以厂长为当然主席,以解决厂内的重大问题。管理委员会内组织“三人团”,由厂长、党支部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来协调处理厂内的日常问题。这种领导体制实际上是受当时苏联“一长制” 影响 制定的。抗日战争后期,由于根据地扩大工厂数量增多、规模扩大,经营管理也比过去复杂,原来的“三人团”领导体制则显出容易导致“三足鼎立”,不利于统一指挥。在这种情况下,根据地的公营企业开始实行以厂长为主的“一元化”领导体制,由“厂务会议”代替了“三人团”。厂长代表政府负责工厂的经营管理,在企业内部,厂长应依靠党支部、工会和全厂职工进行管理。这种体制扩大了厂长的权力,实际上带有“一长制”的性质。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发布) “厂务会议”制度在实行后,一些工厂曾出现了削弱党支部作用、妨碍和不利于工会独立工作的倾向,以致不能充分调动广大职工参加管理的积极性。针对这种情况,中共中央于1946年5月发出《关于
工矿企业政策的指示》,强调企业应实行民主管理,工人应参与企业管理。1948年1月,中共中央根据个别解放区试行“工厂管理委员会”的成功经验,要求各解放区的公营企业建立工厂管理委员会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工厂管理委员会由厂长、工程师、工会主席和工人代表联合组成,统一管理工厂的生产,但管理委员会的主席仍由厂长担任。职工代表大会对工厂的行政工作有检查、批评、和建议权。上述体制以1949年8月华北人民政府颁布的《关于在国营、公营工厂企业中建立工厂管理委员会与工厂职工代表会议的实施条例(草案)》表述的最为完整和最具代表性。
上述法规规定:(1)工厂管理委员会由厂长、副厂长、总工程师、工会主席(以上为当然委员)、其他生产负责人(由厂长提名上级决定)和相当于以上人数的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由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组成。(2)厂长由上级机关任命。(3)工厂管理委员会以厂长为当然主席。管理委员会多数委员通过的决议,如果厂长认为它与该厂利益抵触或与上级指示不合时,厂长有停止执行之权,但须立即报告上级,请求指示;如果管理委员会的多数委员认为厂长的上述措施不合适或对其报告有异议,亦可将自己的意见同时报告上级,一并请求指示;但是在未经上级指示前,应执行厂长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