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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与全国相比,吉林省国有企业所有权分享安排明显滞后,主要表现在:分享安排时间滞后、分享安排形式滞后和分享安排方式滞后。因此,吉林省国有企业所有权分享安排必须创新。
关键词:国有企业所有权;分享安排;创新
吉林省国有企业所有权分享安排是指企业剩余索取权和归属性控制权(归属性控制权指内涵随归属主体不同而不同的控制权。当其归属股东时,指股东控制权;当其归属经营者时,指经营者控制权;当其归属生产者时,指生产者控制权;当其归属债权人时,指债权人控制权)在各级政府、经营者和生产者之间的分配。
一、吉林省国有企业所有权分享安排状况
从建国至今,吉林省国有企业所有权分享安排经历了一个由政府独享,到政府、经营者和生产者分享的过程。吉林省国有企业所有权安排,可划分为改革开放前和改革开放后两个阶段。
(一)改革开放前吉林省国有企业所有权分享安排。改革开放前,吉林省国有企业所有权分享安排是通过剩余索取权分享安排和归属性控制权分享安排实现的。
1.改革开放前吉林省国有企业剩余索取权分享安排。从建国到改革开放前,吉林省国有企业剩余索取权分享安排经历了独享到分享过程。1950年至1952年、1969年至1977年,吉林省国有企业同全国国有企业一样,先后实行两次企业利润全额上缴制度(统收统支),政府独享企业剩余索取权。由于这两个时期的客观经济环境不同,所以取得的效果有很大差别。20世纪50年代初,政府独享企业剩余索取权,筹集了急需的建设资金,为国民经济恢复做出了积极贡献。虽然政府独享企业剩余索取权影响了经营者和生产者的积极性,但由于当时正处于国民经济恢复时期,所以影响并不明显;20世纪60年代后期,国民经济已处于良性发展状态,这时国有企业利润全部上缴政府,必然会影响经营者和生产者的生产积极性,进而影响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此时,政府独享企业剩余索取权是弊大于利。这样,在国家各种企业剩余索取权制度的规范下,吉林省国有企业剩余索取权实行政府、经营者和生产者分享。国家对国有企业剩余索取权分享安排的制度供给主要有:企业奖励基金制度、利润留成制度、利改税制度、承包制度、税利分流制度和公司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