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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会计委派制的出现是政府监管的需要
从某种意义上讲,政府与市场是互补的而非替代的。政府在市场经济中的角色,不仅包括宏观经济调控,还包括微观方面对市场的规制。所谓规制是指政府利用法规对市场进行制约,它一般分为间接规制和直接规制,前者是通过司法程序实施,后者是通过行政部门实施。政府在会计市场的规范方面也分为两种方式:直接管制和间接管制。直接管制就是政府干预企业会计行为;间接管制则是政府借助于一些必要的手段,间接地介入企业会计行为。在转轨经济时期,会计信息不可能完全依靠市场机制决定出最优化的供给和需求,这时候政府的介入就成为一种现实的选择。
二、会计委派制在我国的实践
为规范会计行为、强化会计监督、根治会计信息失真、杜绝贪污受贿、避免国有资产流失,1998年1月22日闭幕的中纪委二次全会提出:改革会计人员管理体制,在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进行会计委派制度试点。2000年召开的中纪委四次全会和国务院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以及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都提出要进一步推行会计委派制度试点,把贯彻实施《会计法》同推行会计委派制结合起来。2000年9月,财政部会同监察部联合印发了《关于试行会计委派制度工作的意见》,对试行会计委派制试点工作提出了总体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勇于探索,大胆实践,因地制宜,积极开展会计委派制试点工作,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截至二OO三年六月,全国已有二十九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百二十五个地(市)、四百九十四个县(区、市)进行了会计委派制度试点,直接或间接委派的会计人员已达六万余人。
自1998年以来,全国大部分地区和部门都相继试行了会计委派制,委派方式五花八门,从各地的试点看,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一是直接委派会计人员(总会计师、财务总监或会计人员),主要是行政单位和由国家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以及部分国有企业(如中国粮油进出口总公司);二是对一些实行预算会计制度的行政事业单位试行会计集中核算;三是零户统管制度,主要是乡(镇)政府下设的行政事业单位实行“会计集中核算、零户统管”制度;四是在国有企业委派财务总监、会计机构负责人或总会计师;五是实行公司集团内部会计委派制;六是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村帐乡(镇)管(审、监)制度;七是对财政拨款的基建项目实行项目会计委派。
综观各地试行的效果来看,不管采取何种方式,推行会计委派制是强化监督制约机制的有益尝试,促进了会计管理体制的改革,是解决目前会计领域出现的一些问题的有效举措。它明确了委派会计人员相对独立的职能地位,发挥了会计人员的职能作用,规范和加强了预算资金和国有资产管理,在很大程度上堵塞了财务管理漏洞。而且,会计委派制有利于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促进了会计工作规范化,一定程度上实现了会计信息真实化,促进会计自身水平的提高。实行会计委派制还有利于加强对企业违法违纪行为的监督,促进了依法理财水平的提高,强化了勤政廉政建设,遏制腐败现象的日益泛滥。促进了效益财政建设,增强了政府宏观调控能力,为财政改革的不断深化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等。
三、国有实行企业会计委派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法律依据和相关的行为规范,这种做法与现行的许多法律法规相冲突,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目标相违背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有权建立机构设置及其人员编制”,第五十八条规定:“任何机关和单位不得侵犯企业依法享有的经营自主权;不得向企业摊派人力、物力、财力;不得要求企业设置机构或者编制人数”,《会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公司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从以上有关规定可以看到,法律赋予了公司、企业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经营主体相当大的自主权,可以自主配备其会计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因为这是其内部事务,是公司、企业的基本权利和职责。而实行会计委派制,由政府机构向其委派会计人员,与相关法律有冲突,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目标相违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