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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会计派出机构的权威性不够,会计监督保障力度不足
笔者认为,会计委派制的委派主体应该是财产的所有者,在实践中,应依具体情况而定。国有企业应由当地资产管理公司委派会计,股份制企业由其董事会委派会计,行政事业单位由同级财政部门委派会计,总之,谁是企业所有者的全权代表谁就是会计的委派部门。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国有控股企业成为国家的产权代表,体现在会计委派制度中的表现是:国有控股企业的某个部门成为会计派出机构,管理下派的会计人员。下派会计人员的直接上级为产权单位的部门负责人,而国有企业的经营者则直接由产权单位负责人领导。这种派出模式使会计派出机构的权威地位受到质疑,出现了由内部人管内部人的现象,可想,会计监督的力度必然会大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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